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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体化案件质量控制体系可建构可操作

        时间:  2016/1/25 10:24:14  
        立体化案件质量控制体系可建构可操作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胡勇
         
        案件管理经过几年的探索实践,已进入由夯实基础的外延式建设向深化职能的内涵式发展转变的新阶段。笔者认为,当前应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从流程监控、质量评查、业务考评、数据分析和信息公开五个方面,立体化建构案件质量控制体系,强化案件管理工作业务属性。 
         
        一、建立健全流程监控机制,加强对案件质量的实时、动态、过程控制。 
         
        一是加强案件统一进出口管理。强化对统一受理和移送案件的审核,落实源头控制要求,规范案件信息填录。 
         
        二是加强案件全过程动态监控。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加强对整个办案过程重点环节、重点问题的全程、实时、动态监控。 
         
        三是加强司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重视和善于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风险评估预警功能模块,督促承办人认真、及时填写风险评估预警卡、制作文书、确定风险等级,加强对办案风险的跟踪预警,让承办人针对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案件预警,尽早消除办案风险隐患。 
         
        二、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加强对案件质量的事后、实体、结果控制。 
         
        一是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的组织机构。建立由案管部门牵头,各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格局。 
         
        二是构建点、线、面全方位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模式,不断丰富评查方式,实现评查方式多样化和对案件评查的全覆盖。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建立案件评查库,将纳入评查范围的案件,通过该系统将电子卷宗发送至案件评查库,由该库随机选定评查人,将评查库中的待评查案件按照一定的规则分配给评查人评查。案件评查完毕后,案件评查人将评查意见随案发送至案件评查库,由专门人员负责汇总数据。 
         
        三是综合运用评查结果,制作案件质量分析报告。注重从评查中发现和总结规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从不同角度查摆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对策措施。 
         
        三、建立健全业务考评工作机制,加强对案件质量的引导、规范和激励。 
         
        坚持问题导向,调整考评模式,将传统的量化计分排名调整为核心数据通报。切实解决实践中唯考评、唯分数等问题,突出办案质量和司法规范,科学设置考评项目。在考评内容的设置上,要突出重点、突出质量、突出规范、突出新职能。把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些新职能履行情况纳入考评范围,以推动新业务工作的开展。如刑事执行检察方面,可把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纳入考评。 
         
        完善核查、惩戒机制,确保考评工作客观公正。一是建立四个层面的数据核查机制。分别是案管部门负责的日常统计审核与不定期专项数据核查相结合的核查机制,业务部门负责的定期对本条线异常数据的核查机制,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负责的联合核查机制,检察院、法院、公安三机关数据交换和联合核查机制。二是建立规范司法专项检查机制。可由案管部门和检务督察部门牵头,组织司法规范专项检查,必要时可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专项检查,作为司法办案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三是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力度。 
         
        四、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分析机制,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研判、预测和决策控制。 
         
        牢固树立重视和利用大数据的观念,建立多层次的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机制。 
         
        一是建立常态化的分析研判机制。以检察统计数据为主要依据,加强对业务运行的分析研判,包括:分析一段时期内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通过数据统计、比较分析,研判检察业务工作取得的成绩并查找存在的问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等。 
         
        二是探索建立重大业务态势分析课题制。通过某时期特定案件、类案专项分析、总结经典案例,全面反映案件发生的基本态势、发展趋势,总结经验、方法。 
         
        三是建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联动研讨机制。案管部门可以通过收集承办人普遍反映较难办理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尚不具体的案件,以及其他较有代表性案件的信息,经过筛选、归纳提炼出共性特点,联合检委会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以及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研讨,在法律的框架内讨论并探索办理该类案件的最佳方式,形成指导实践办案的调研成果或规范性文件。 
         
        五、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公开机制,以公开、透明倒逼案件质量的提升。 
         
        一是建立日常监管和专项评查机制,对需要公开的法律文书做好质量把关,进行监督管理。 
         
        二是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案件信息公开涉及到业务部门、案管部门等多个部门,涉及到案件安全保密等情况,但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中并未对违规人员的惩处作出相应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明确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环节、每个人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责任,制定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如明确对不及时更新公开内容,或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检务事项的责任人如何处理,等等。 
         
        三是创新群众参与案件信息公开的新途径。尝试建立案件信息同步推送制度,即借助于案件信息公开系统,通过手机终端及时主动将案件程序性信息同步推送至案件当事人、关系人,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随时随地、方便快捷地获知案件信息。 
         
        四是完善不起诉等检察终结性决定公开宣告、疑难复杂信访案件处理的公开听证、答询制度,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