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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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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社会理论视角看法治

        时间:  2016/1/18 10:19:22  
        从社会理论视角看法治
         
        青海省大通县人民检察院 王水明
         
        在现代国家,法治一直被视为治国的灵魂和利器,法治化的程度也检验着一个国家的治理能力和水平。然而,随着社会变迁和时代发展,现代法治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如何反思并应对,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课题。美国哈佛大学法学教授、批判法学运动的创始人罗伯特·曼加贝拉·昂格尔教授所着的《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吴玉章、周汉华译)对社会理论进行了重构,并且通过对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地位的思考来间接探讨方法论、社会秩序及现代性等问题,从一种新的视角阐明了法治产生的原因,自由社会主义中法治存在的矛盾,以及后自由主义社会福利国家和合作主义给法治带来的根本性挑战。
         
        伴随对经典作家和作品认识的偏颇,我们对当今社会的认识处于“危机”之中,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方法问题、社会秩序问题、现代性问题。
         
        针对上述疑问,昂格尔给予了一一解释:其一,关于方法问题,社会理论家一般用两种方法分析问题,即理性主义的逻辑分析方法和历史主义的因果解释方法。然而,这两种方法把人置于一种两难境地:“要么陷入看似精确但方向有误的方法,要么采用返归现实但只能渐归于空泛的观点。”
         
        其二,在讨论社会秩序问题时,产生了两种理论,即工具主义理论(个人利益理论)或合法性理论(共识理论)。昂格尔对上述两种理论均予以反对:“反对工具主义逻辑的第一个也是最根本的理由,在于它未能说明人的行为怎样能够具有超越时间的足够连续性和个人之间足够的相似性,从而使得有组织的社会或社会科学成为可能。”对合法性理论的批判产生于该理论过低估计社会冲突,“在这种思想框架内,冲突只能是某种正在消失的东西的记号”。
         
        其三,困扰经典社会理论家的第三个问题,即现代性问题。这包括:什么将他们自己的社会与其他社会相区别?什么标记着现代性的经历?什么是它在世界历史中的位置?表现在其统治阶层文化中现代社会的自我意识与那个社会的真实性质之间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都是解决现代性问题的关键。
         
        对社会理论的困境,该如何去解决呢?昂格尔以迂回方式,通过讨论法律的多样性和现代性来回应社会秩序问题和现代性问题。
         
        法律的特性会因社会生活形态的不同而变化,而“澄清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第一步就是区分法律的主要种类”。昂格尔认为,存在三种类型的法律概念:习惯法或相互作用的法律;官僚法或规则性法律;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法律秩序的法律不仅具备公共性和实在性,而且具备普遍性和自治性,这使得法律秩序区别于官僚法。如果说官僚法的产生受到国家与社会分离、社会共同体自身解体的影响,那么法律秩序出现的条件则是多元集团和自然法。只有在多元集团势均力敌的较量中,法律秩序的形成才成为可能。这种法律秩序是彼此冲突各方所选择的一个次佳方案:既然每一方都不能取得必然战胜对方的优势,他们只能共同求助于一项各方都必须遵守的规则。法律秩序得以产生的第二个主要条件是自然法观念。在法治社会里,自然法的直接意义在于向人们提供了一种用于评价国家法和限制政府权力的普遍性的准则,使人们乐于相信超越现实主义类型之上的普遍、客观的高级法理想的存在。
         
        现代性问题实则是法治社会的内部问题。而法律的变革事实上提供了一个“借此可能俯瞰现代性问题全景的观察点”。为此,昂格尔设置了一个比较不同社会的框架,即部落的、自由主义的和贵族的社会。通过对上述三种社会形态的分析,昂格尔指出,“全部历史变革的最深刻的基础就是对理想的认识和现实的经验之间的或隐或显的冲突”,而这种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冲突在自由主义社会中表现得最为明显。由于存在多方面的对抗,所以自由主义社会的变革广泛而迅速。在对法治进行了广义和狭义的界定后,昂格尔认为,法治的目的是要实现权力的非个人化,而要实现这一目的,需要依赖于两个前提的实现:一是最重要的权力必须集中于政府;二是权力能够受到规则的有效制约。但是,在自由主义社会的体制结构中,这两个前提被证明是“虚构的”,不可能真正得到满足。
         
        随着经济领域自由放任主义的式微,国家干预的逐渐加强,出现了福利国家,自由主义社会过渡到后自由主义社会。福利国家的出现使法律秩序发生了重大变化,从而破坏了法的普遍性和独立性,导致法律的基本属性发生了变化。经过冗长跋涉,昂格尔对三种社会形态的法律作了总结:“从历史上看,这三种法律类型并不是明显分离的世界,而且是相互重叠、渗透的领域。后自由主义社会的法律职业、法学教育表现出对这三种法律和法律理想的同样的关心。这个宇宙具有一个白纸黑字的法律的外层空间;这是一个法治理想得以实现,专业性的法律分析方法得以繁荣的领域。然后还有一个官僚法和官僚术语的内部空间。”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