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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部门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疑难问题研究

        时间:  2016/1/6 10:26:49  
        公诉部门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疑难问题研究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朱顺翠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决定》首次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强调了证据裁判规则在诉讼实践中的重要性,为公正司法、保障人权提供了基本遵循,贯彻落实这项重要改革任务,关键是完善证据裁判制度。
         
        一、证据裁判规则的内涵及意义 
         
        证据裁判,是指对于案件争议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指法庭只能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法庭断案必须依据证据。[1]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证据裁判原则没有明文规定,但《刑事诉讼法》的第6条规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不难看出,证据裁判规则始终以“无形之态,有形之姿”贯穿于刑事诉讼过程中,为刑事犯罪的侦查、审查和判决提出指导方向。
         
        证据裁判规则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打击刑事犯罪的基础。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事实来源于证据,案件的事实都必须通过证据体现出来,并通过证据得以证实。认定一切的犯罪事实,都必须以证据说话。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只有质与量同时符合证据标准,才能认定犯罪事实,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达到打击刑事犯罪的目的。 
         
        证据裁判规则是防范冤假错案,保证公正判决的屏障。多起冤假错案的频频曝光,让群众不断质疑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对这些冤假错案中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案件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未进行深入、系统地整合和分析,证据把关不严,基本上成为这些案件的通病,为了“案结了事、息诉罢访”,对证据之间的矛盾置之不理,最终导致了犯罪嫌疑人性命的断送、自由的丧失。血的历史教训为排除非法证据、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敲响了警钟。只有把法定证明标准作为诉前主导的标尺,把重证据贯穿办案始终,切实履行好审查把关职责,贯彻落实证据裁判规则,才能消除质量隐患,坚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保证判决的公正性。 
         
        证据裁判规则是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后盾。公平正义是法律的价值追求,当事人的公平正义通过最终的判决得以实现。冤假错案的平反虽然终究给当事人带来了名誉上的清白,但迟到的正义非正义,金钱的赔偿远不能弥补所付出的性命、自由代价。证据是判决的依据,以证据认定事实,依事实明辨是非、定罪量刑,才能保证裁判结果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历史的考验,最终实现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法律目的。 
         
        二、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困难和挑战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证据裁判规则的全面贯彻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对公诉环节的职能和工作模式产生了重大影响,现存在的实践工作中的困难和挑战也值得深入思考。 
         
        (一)对审查起诉环节的挑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采用“案卷审查”为主,通过卷面审查案卷材料达到起诉的证据标准后诉至法院,法院则以移送的卷宗材料为基础,先行阅卷,形成内心确信后,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都系控诉机关,指控犯罪的目的一致,以往的侦诉关系重协调,轻监督,对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有着基本的内心确信,会尽力维护证据的效力,即使是瑕疵证据,也是通过加强协调来补正、补强证据,较少直接核实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这必然是证据链条中的薄弱一环。证据裁判规则实质上要求证据锁链的完整性,言词证据和其他证据的一致性。过去公诉机关审查重在以言词证据为中心,而忽视了对其他证据的审查和固定。庭审实质化之后,法庭上对证据会进行实质性地严格审查,被告人当庭的供述或辩解与庭前口供不一致,法庭可能按直接言词原则采信当庭供述,而证人出庭作证也会成为庭审常态,因此言词证据存在很大的变动性和不可预测性,而其他实物证据就成了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这要求公诉机关在案件审查环节对证据进行全面性严格审查,不能只偏重言词证据。 
         
        (二)对庭审环节的挑战。庭审活动中,公诉人承担着向法庭提供证据、出示证据,并运用证据揭露、证实犯罪的重要职责,发挥着步步推进的主导作用。[2]公诉机关通过法庭的举证、质证环节证实犯罪事实,由法庭根据出示的证据进行评议,最终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证据裁判规则要求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审理是认定定案证据的中心环节,以往的庭审形式主义已经不适应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要求。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与被告人、辩护人对每一份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都会锱铢必较地争辩,以达到预定的法庭效果,供法庭以此为评议定罪量刑的基础,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的启动会成为常见的庭审模式,因此,对公诉机关在庭审程序中讯问、举证、辩论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诉机关需对证据的证明力提出强有力的论证,以达到指控犯罪的目的。 
         
        三、公诉机关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工作方向 
         
        证据裁判规则是定罪量刑、指控犯罪的根本,无证据,即无事实,无事实,即无责任。为了适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带来的困难和挑战,公诉机关需要适应尽快调整工作模式,适应改革新要求,更好地履行职责。 
         
        (一)严格把握证据标准,强化证据的全面审查。公诉机关在案件审查阶段应以“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为标尺,对证据标准进行严格把关,保证质与量的统一。大部分言词证据对案件事实有着直接的证明力,但同时有着不可预测性,因此,要逐步弱化对言词证据的依赖程度,不能只依赖口供,依赖人证,树立客观性证据与言词证据并重的审查理念。公诉机关在审查证据时,要强化对证据的全面审查,一方面要注重言词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保证认定事实的证据均是合法有效;一方面要注意言词证据之间以及言词证据、客观性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排除其他合理怀疑。 
         
        (二)建立新型的侦诉工作机制。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必然会推动侦诉工作机制的调整。公诉环节前承侦查、后启审判,在诉讼中起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3]公诉机关一方面要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协调沟通,充分发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工作优势;一方面要由配合转向监督,严格按照证据标准规范侦查机关搜集证据的程序合法性,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 
         
        (三)着眼于庭审,切实提高公诉人的职业能力。以审判为中心,要求证据的调查、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的形成在法庭,这便大大增强了公诉人指控难度和诉讼风险,对公诉人的庭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检察机关要加强岗位练兵,对公诉人进行有针对性地分类培训,组织业务学习,增加知识储备,提高公诉人的语言组织、表达能力以及临时应变能力。公诉人要转变庭审走过场的陈旧观念,提高综合素质,通过法庭审理的平台全面、充分地展示证据、指控犯罪,全面强化公诉人出庭履职的各项能力和水平。 
         
        注释:  
         
        [1]冯承远着:《新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解读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版,第11页。 
         
        [2]周庆平:《公诉部门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载《人民检察》2015年2月下半月第4期。 
         
        [3]周庆平:《公诉部门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载《人民检察》2015年2月下半月第4期。 
        来源:正义网
        责任编辑: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