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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育四种意识 引领法官坚守司法底线

        时间:  2016/1/5 10:36:04  
        培育四种意识 引领法官坚守司法底线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孙启福
         
        坚守司法底线,是法官必备的司法良知和职业道德。作为公平正义的使者,法官肩负着裁判是非曲直和定分止争的重要使命,既是司法公正的践行者,更是确保司法公正得以最大程度实现的骨干力量,坚守司法底线,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实乃题中应有之义。笔者以为,法官要切实做到对司法底线的坚守,必须培育法律信仰、法治思维、程序公正和司法廉洁等四种意识。
         
        首先,必须培育法官的法律信仰意识。坚定的信仰是人生目标实现的强大动力。法官是以公正司法为人生目标的法律职业者,培育坚定的法律信仰,也就自然成为法官潜心追求的必备素质。与其他信仰相比,法律信仰对法官而言,更具有特殊的意义,它既是法官依法履职、进而确保公平正义真正实现的精神支柱,更是法官职业追求的基石,舍此而别无其他。法官作为司法活动的主体,如果没有坚定的法律信仰,那么公正司法的职业追求也就只能是自欺欺人的说辞。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官要实现公正司法的人生职业目标,就必须要对法律信仰有“望尽天涯路”的执着追求。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法律的权威也在于执行。法官是法律得以不折不扣执行的重要主体,其主要职责就是全面践行法律及法律蕴含的法治精神,更需要以坚定的法律信仰,保障法律永不枯竭的生命和凛然不可侵犯的权威。“法者,平讼争而保平安者也。”不言而喻,法律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源泉,在于坚实的信仰基础。没有公众的信仰,法律如同废纸一张。美国着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普通公众尚且需要信仰法律,以法律公正实施为职业追求的法官更应坚定不移地信仰法律。
         
        其次,必须培育法官的法治思维意识。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思想要付诸实践,离不开缜密细致的思维。司法作为一种专业性极强的活动,有着与其他活动与众不同的特点和特殊的要求,其中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从业者必须具备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司法活动的本质,就是按照法治的观念和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确保定分止争和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法官手握国家审判权,裁判是非曲直,在司法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是法治精神的实践者、传播者和扞卫者,被视为正义的化身,不仅要通过司法惩恶扬善,而且还要以自己特有的专业思维方式,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因此,法官必须养成崇尚法治、尊重法律的思维意识,在严格遵守法律原则和维护法律尊严的前提下,自觉将法律付诸实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化解矛盾纠纷。反之,放弃对法治思维意识的坚守,必定会产生违反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定的负面效应,不但司法公正难以被公众认可,而且还损害司法权威,削弱司法公信。综观近年来发生的不少法官枉法裁判的警示案例,无不与法官法治思维的欠缺息息相关。
         
        再次,必须培育法官的程序公正意识。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平具有重要引领作用,既包括程序公正,又包括实体公正,而程序公正更为重要。程序公正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特点,是实体公正的必经之路,能够确保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程序不公正必将影响整个司法活动和实体裁判的公正。从这个角度讲,程序公正能够保障实体公正具有实现的最大可能,没有程序公正也就没有实体公正。在当前司法公信力偏低、司法权威需要全面提升的司法环境下,当事人完全有理由,也能够找到理由,对司法公正与公正司法表示怀疑,充当正义卫士的法官随时都有可能被指责为不公正。
         
        最后,必须培育法官的司法廉洁意识。不可否认,司法因权威而公信,而司法的权威和公信,须以长期的司法廉洁积累为保障。所以,清廉是法官绝不可逾越的本分,不廉的法官,即使公正,亦会被认为不公,必然会遭到公众的唾弃。英国大法官培根的经历就是最为生动也最为惨痛的教训。“公生明,廉生威”。贪腐,既是司法公正的大敌,更是法官个人依法正确履职的大敌。只有清正廉洁,才能使公众对法官产生由衷的敬意,公众才会对其有最基本的信任。正如《官箴》所言:“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法官居中裁判是非,惩恶扬善,必须耐得住“昨夜西风凋碧树”的清冷和寂寞,从而以坚不可摧的司法廉洁意识,书写公正司法的神圣使命。
         
        一方面,法官要不断强化内心修炼,坚持“一日三省吾身”,切实做到自律、慎独和对底线的坚守,筑牢“面对权力,如临渊履冰;面对诱惑,心安如磐石”的思想防线,时时处处以强烈的司法廉洁意识,让自己“出淤泥而不染”。另一方面,要强化监督,坚持内外并重,主动自觉地将法官的司法活动置于阳光之下,让公众监督的聚光灯成为法官不可逾越的司法廉洁防线,以此有效铲除法官司法不廉的滋生土壤。当前,尤其要强化制度建设,着眼健全分权制衡的管理体系,让严谨细密又可供操作执行的制度成为法官司法廉洁的“防火墙”;同时严肃查处,绝不搞“罚酒三杯”“下不为例”,确保“好的制度不许坏人作乱”,从根本上杜绝“坏的制度使好人变坏”的顽疾,从而以强有力的制度监督体系,倒逼法官司法廉洁意识的培育。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