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应当以证据和事实认定为抓手,通过不断提高举证质证、当庭辩论能力,逐步强化庭审活动在查明事实方面的决定性地位和作用。其中,随着法院对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侦查人员等四类人员出庭作证的重视和强调,公诉人应当注重培养三种能力:有效发问的能力、有效辩驳的能力和有效说服的能力。
提高有效发问的能力
发问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交流技能。但是,不同的问话方式,可能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因此,出庭公诉时,公诉人发问需特别注意发问的技巧和策略。
出庭公诉前,公诉人应当熟悉案情,全面掌握案件的证据,了解被告人或被发问人的个性特征、身份背景、知识背景等,根据被发问人的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发问预案和发问提纲。其中,发问提纲应当包括四个基本要素:发问目的、发问内容、发问方法和应变措施。在法庭上,无论是被告人、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还是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根据他们的作证倾向,可以将其归为配合作证、不配合作证两种基本类型。其中,对于配合的,应当多使用开放性问题,让被发问人自主讲述自己掌握的证据信息,最大限度地挖掘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并将这些证据信息充分展示在法庭上。对于不配合的,多使用封闭性的问题,有意识地控制讯问的节奏,避免发问过程失控。
所谓开放性问题,是指对答案没有明确限定、被发问人可以自主选择答案的问题。这里的“开放”是指答案的开放。一般而言,以5个“w”(who、when、what、where、how)开头的问题,均属于开放性问题。例如,“你为什么要用刀捅被害人?”“你在现场看到了什么?”等等。开放性问题为被发问人回答问题提供了充分的自由空间,在被发问人配合的情况下,开放性问题可以引导被发问人将其掌握的犯罪时间、地点、动机、手段等主要犯罪事实充分展示出来。所谓封闭性问题,是指对问题的答案预先进行了限定,被发问人只能回答“是”或者“不是”,或者在非此即彼中作出选择。例如,“犯罪现场提取的是这把刀么?”“你是用这把刀刺伤被害人的吗?”在封闭性问题中,发问人在发问时已经严格限定了被发问人回答的内容,被发问人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选择作答而无法自主地对事实进行描述。因此,在面对不配合的被发问人时,封闭型问题可以帮助公诉人控制讯(询)问的节奏、掌控讯(询)问的方向。
为了提高发问的法庭效果,公诉人应注重问题设计,做到“四要四不要”。“四要”是指:一要有干净利落的开头和结尾,概括介绍发问目的、内容;结束时要对发问的内容作一个简要明确的概括。二要适度保持发问的控制力,注重问话对被发问人的限制。发问要带有获取信息的目的性,把握好问话的控制力。三要熟练掌握各种发问技巧。例如,通过恰当运用封闭性问题,使对方回答问题直截了当,直指关键点。四要适时发挥“据证问话”的突袭功能,用已有证据揭露被发问人不实的回答。所谓“四不要”是指:一不要使用空泛无力的语言。在发问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这个,那个,啊,哦,我觉得,我想”等空泛无力的语言。二不要一句话包含多个层次的问题。三不要和证人争辩。有些被发问人在法庭上表现不佳,不要试图去教育被发问人,而是要通过发问,让其“问题”彻底暴露殆尽。四不要问不知道答案的问题。
提高有效辩驳的能力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核心在于逐步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即控辩双方应当在法庭上把本方的证据展示出来,并接受对方的询问、质证。在庭审实质化的语境下,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目的不只是为了举证、示证,还应当针对辩方的质疑进行有针对性的反驳、对辩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辩驳。因此,出庭公诉时,公诉人不仅要逻辑清晰地举证、示证,更要高度重视举证、质证环节辩方提出的质疑或辩解,并针对辩方的质疑或辩解及时展开针锋相对的辩驳。
为了进行有效的辩驳,公诉人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紧扣争点,不纠缠枝节。在法庭上,辩驳的首要任务是快速准确地捕捉到对方的质证观点、辩护观点,唯有此,才能保证辩驳紧紧围绕争点展开。一般而言,控辩双方之间的争点主要表现为:质疑证据能力,通常辩方会将非法证据的范围扩大化;质疑证据的真实性;质疑证据的关联性等。当庭辩驳不要纠缠于枝节性问题。
第二,把握时机,及时展开辩驳。法庭审理中,对于辩方的错误辩解及质疑,如果不能立即予以反驳,等于默认了对方的观点,会给旁听者形成有利于辩方的认识或判断。因此,在庭审中,对于辩方的质疑和反驳,公诉人应当及时据理反驳,或者予以必要的澄清,以消解由此造成的误解或不利影响。
第三,针锋相对,有效辩驳。法庭对抗必须有针对性才能达到证明、辩驳的效果。如果公诉人对辩方质证意见的辩驳没有切中要害,就会显得空泛无力,达不到“真理越辩越明”的理想效果。因此,在法庭辩驳中,应及时厘清辩方在争辩什么,并就此及时展开针锋相对的驳斥。
在此,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在围绕证据展开辩驳时,要特别注意证据能力与证明力问题。其中,证据能力解决的是当庭质证的资格问题。如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目击证人当时处于醉酒状态、鉴定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等。此时,必须围绕具体的法律规定,讨论相应的情节是否足以否定该项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证明力问题则是事关是否具有证明价值及其大小问题。如,证人提供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是为了“邀功请赏”。此时,则必须结合个案情形以及生活常理,对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展开论证。
提高有效说服的能力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根本任务在于:通过证据,向社会公众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揭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庭上,公诉人不应该满足于简单的证据罗列,而应当通过公诉活动“让证据说话”,运用语言和修辞“让冰冷的证据变得让人热血沸腾。”为了提高出庭公诉的说服能力,公诉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善于挖掘潜在的证据信息。证据潜在信息是指证据本身所蕴含的、超出其常规证明作用、需要借助逻辑推理或日常生活经验才能展示于外的那部分证据信息。通过挖掘潜在的证据信息,可以拉伸证据的作用、扩充证据的内涵,使证据的证明力更强、说服力更大。
以美国辛普森案为例。该案现场勘查报告显示:在现场,被害人戈德曼随身携带的物品(如钥匙、信封、纸片以及呼叫机)散落得满地都是;戈德曼的牛仔裤上有血迹向下流的形状;戈德曼被刺了30余刀,最后因颈部静脉断裂和胸腹腔大出血致死。根据上述现场勘验情况,可以得出什么结论呢?很显然,根据生活经验,可以挖掘出以下潜在的证据信息:一是根据戈德曼个人物品四处散落,可以说明打斗的范围很大、搏斗很激烈。二是牛仔裤上血迹下流,说明戈德曼不是在极短时间内死亡,而是在负伤之后,仍然挺身而斗,拼死抵抗。根据上述潜在的证据信息,有理由得出以下事实推断:凶犯浑身上下极有可能也沾染了戈德曼的血迹,甚至会受伤。
善于构建合理证据体系。证据体系是指以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为导向,将查证属实的证据,根据证明作用的大小和证明对象的特征进行合理有效配置,构建一个主次分明、井然有序的有机整体。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可以将证据划分为三类:基准证据、优质证据、冗余证据。基准证据是指在证据材料中那些能够直接将犯罪事实与犯罪嫌疑人联系在一起的证据材料。优质证据是指那些自身不易发生变化且辩方难以提出合理质疑的证据材料。冗余证据则是指那些重复且意义不大的证据。经过法庭质证,可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数量已经相对确定,此时,如何将证据的证明力最大化并发挥有效说服的作用,必须善于对证据优化组合,构建优质的证据体系,产生1+1+1≥3甚至≥4、≥5的效果。
善于诉诸生活经验、日常情理。证据是从日常生活中截取的一朵浪花,只有把它放回生活中,才能闪光跳跃、多姿多彩,才能被人们所接受所认可。否则,它就会变得机械、僵硬,难以产生说服他人的效果。因此,在出庭公诉中,公诉人要善于诉诸生活经验和日常情理进行说服。
善用修辞。修辞是一种提升感染力的表达技巧,应善于使用排比句、设问句、反问句提高语言的表达力;善于通过举例的方式让抽象的说教变得生动活泼、富有感染力;善于运用适当的肢体语言、语调变化、语速变化等技巧,让证据说话。
(作者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