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非法证据排除视角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聂尔新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愈加规范。不过,如果由于技术与操作上存在一些问题,可能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技术方面易存在以下问题:
硬件设备不统一不兼容。实践中,检察机关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只有个别省份是由省检察院统一配备,多数是以市为单位在本市辖区内统一配备,当然也有基层检察院自行配备的情况,由此容易出现硬件兼容性问题。而且,同步录音录像的存储媒介的品牌型号、数据标准、是否具有加密功能等等,目前也没有统一规定。
操作程序存在设计瑕疵。同步录音录像操作软件是检察机关统一应用的软件,但是该软件存在一些瑕疵,例如操作系统无故死机,这很可能造成同步录音录像不连续,而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存储媒介保存不力。对于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的保存,目前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实践中,有的将光盘装在档案袋中,有的放在卷柜中,有的放在卷宗备份袋内。加之目前光盘质量参差不齐,有的光盘保管一段时间后不能播放,对案件产生不利影响。
操作难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狭义的“非法证据”是指以暴力侵犯人身的方式获得的证据,在实践中此类同步录音录像影像资料较为常见,例如侦查人员先殴打犯罪嫌疑人,制服后要求其做“排练式”录像,对此种录音录像应当直接排除。需要注意的是,排除证据仅限于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情况,若该影像资料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侦查人员存在违法侦讯行为,那么就不应当排除该影像资料的相应证据效力。
瑕疵证据排除问题。违反法定程序而收集的物证、书证属于瑕疵证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则排除证据效力。同步录音录像实施过程中存在前文所述技术问题时收集的证据均属于瑕疵证据的范畴。对于这些情况应当给予补正或者解释的机会,如果无法补正或者解释不合理的,则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需要注意的是,什么样的解释才算合理解释,目前没有具体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需要把握一定的原则,即合理解释是通常情况下普通人能够接受、认可的解释。
是否确立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推定规则的问题。由于同步录音录像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均属于刑事诉讼法新增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因而判断哪些同步录音录像属于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形,存在一些模糊地带,为此需要确立一个基本的适用规则,但是否确立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推定规则在实践中有不同认识。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进行完善,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立法完善。建议着重完善两个规则:一是“三全”规则,即全面、全程、全部,法律对于“三全”的标准应当进一步细化。例如,实施同步录音录像是从将犯罪嫌疑人带下办公楼或住宅楼开始,还是带上警车,或者是带进检察院办案区大门开始?通常做法是将犯罪嫌疑人带进检察院办案区大门时开始录像,这容易存在前期录像空当。二是从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基本观念出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推定规则应当作为同步录音录像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个基本原则。即当犯罪嫌疑人提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非法证据时,若侦查办案人员不能证明该资料是合法取得的,则推定其为非法证据。将该规则法定化后,有利于处理那些同步录音录像证据效力存在争议的案件。
司法完善。在实践中,以暴力侵犯人身而获得的“非法”同步录音录像证据比较容易认定,但是对于程序违法的同步录音录像如何确定证据效力,目前尚存在诸多疑问。因为程序违法需先有程序性的法律规定,若没有规范性的法律规定,很难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其证据效力。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应与法院达成共识,共同明确同步录音录像的规范性规定。这是避免同步录音录像被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证据效力的有效路径。
应用完善。职务犯罪中实施同步录音录像的基础是硬件设备、软件程序和操作人员,三者有机统一才能使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入处于良好状态,才不会出现程序性的瑕疵。比如,各省级检察机关应当对当地检察机关统一配备同步录音录像设备,以解决兼容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