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减法绝不能损害人民群众接近司法的权利,而是要构建一套更有效更经济的纠纷解决机制。做减法也绝不能突破法律底线,而是要通过合法的制度创新实现案件纠纷的自然消减。做减法更不能成为法院的另一副担子,而是要通过制度创新所形成的杠杆力量,促进矛盾纠纷又快又好地解决。
近年来,人案矛盾一直困扰着法院,尤其是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中基层法院。解决人案矛盾的方法是做好加法(加人)和减法(减案)。目前,法院做加法的空间已极为有限,因此,做好减法是化解人案矛盾的出路。
做减法不能靠扎紧立案口径来实现。控制立案是与立案登记制相违背的,不但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反而会恶化法院今后的人案矛盾。做减法是要实质上减少法院案件数量。案件一旦进入法院就会耗费司法资源,即使是调撤类案件,如果数量过多也会是负担。做减法的关键是激励纠纷的非司法化解,即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自行消解纠纷,或通过其他纠纷解决途径化解纠纷。法院应当积极作为,通过诉讼规则的微调整,利用好诉讼中的经济杠杆,优化当前的社会纠纷化解结构,引导当事人以更加经济的方式维护权益、化解纠纷。
首先,法院可以探索建立非强制性的诉前联络机制。找法官并不一定是纠纷的最佳解决途径,一者诉讼的成本较高,二者诉讼对抗会激化矛盾。有事应该先协商。法院民商事案件过高的调撤率说明,很多纠纷是有条件通过诉前的有效协商来解决的。有事进行起诉的做法本身是有问题的,不应该被提倡。虽然我国诉讼法没有规定诉前联络机制,但是法院可以通过确立类似的诉讼费用及诉讼代理费承担规则的方式间接创设诉前联络机制。
其次,法院应适当确立诉讼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的规则。如果说过低的诉讼费用尚不足以促使败诉方于诉前直觉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那么动辄几千上万甚至数十万的诉讼代理费应该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诉讼代理费是有相关法理和法律依据的,英、美、德、法、日等国均有这样的规定,这不仅是对侵权、违约和不履行义务者的制裁,而且对节约审判资源和倡导建立诚信社会也有事半功倍的效果。目前,诉讼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的适用范围较窄,支持力度也十分有限。今后,法院有必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并将其确立为一项基本诉讼规则,以制约滥诉行为,促进矛盾纠纷更经济的化解。
最后,法院应当积极推进惩罚性赔偿规则的法律应用。填平性赔偿削弱了法律规则及司法案例的正向引导作用。由于判决确定的利息或违约金一般不会高于社会融资成本,败诉方会自觉或不自觉地选择被诉以及拖延诉讼的方式来获取利差。按理说,不应该让败诉方在诉讼中获益,甚至恶意违约或侵权者应该得到相应的惩罚才符合法律正义。所以,法院很有必要积极探索惩罚性赔偿规则的法律应用,把惩罚性赔偿从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等领域引申出来,进一步加大恶意违法、违约的成本,发挥司法裁判的震慑力,使司法裁判真正起到判决一个案件解决一类纠纷的作用。(戈光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