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法院积极应对案多人少矛盾的思考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院长 卢君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转方式、调结构、转动力的过程必然会经历阵痛期,各种矛盾纠纷也将全面释放,并直接或间接进入诉讼领域;再加上立案登记制改革全面实施、新行政诉讼法实施、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上调等诸多因素的叠加影响,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正面临着案件数量激增、案多人少矛盾异常突出、审判压力空前和司法改革一体推进的多重挑战,并且这种挑战在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将呈持续发展的态势。面对这种审判执行工作新常态,基层人民法院不能墨守成规,要理性客观分析人民法院所处的新形势,突破固有的路径依赖思维,主动转变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机制,为破解案多人少难题走出一条审判质效更高、运行结构更优、优势充分释放的新路子。
一、树立务实理性的工作理念是应对案多人少矛盾的思想保障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务实理性,源于对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冷静分析和清醒认识,既要正视困境,又要谋求突破。一是领导班子应当树立“问题导向思维”理念。领导班子应坚持问题导向思维,提前研究审判运行态势及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逐步形成有效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管理思路和工作机制。各基层法院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着力从审判资源调配、工作机制理顺、司法能力提升等方面寻求突破。二是庭长应当树立“敢于担当作为”理念。一方面庭长要充分发挥一线作战的优势,将法院干警的思想动态、审判运行新趋势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传递给院领导层面,供领导班子决策参考;另一方面要稳定干警思想情绪,既要大胆管理又要以身作则带头办案,为一线干警树立敢于担当的典型形象。三是一线法官应当树立“严谨勇敢乐观”理念。作为改革“试验田”的躬耕者,一线法官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始终坚持以勇敢乐观之心对待案件激增带来的压力,树立攻坚克难、打持久战的信心,坚持以严谨客观的态度公正办理每一起案件,自觉提升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建立高效合理的工作机制是应对案多人少矛盾的制度保障
在空前繁重的审判执行任务面前,遵循旧有工作机制可能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必须运用改革思维,审时度势,及时建立起高效合理的工作机制。一是实质的审判管理机制。审判管理机制更应当紧紧围绕审判执行中心工作,着力破除审判权运行中影响质量和效率提升的机制性障碍。需通过数据中心等审判管理平台,时刻动态掌握审判质效数据,并深度分析研判审判运行态势,及时调整审判管理方法。二是灵活的案件办理机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适用案件办理机制,做到繁简有别,实现“简案快办,难案精办”的良好效果。基层法院要加强小额诉讼程序、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刑事速裁程序等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宣传与诉讼引导,增进当事人的理解,确保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落到实处。同时,注重加强诉与非诉机制的衔接,建立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分流作用,有效实现矛盾纠纷分流。三是凝心聚气的队伍建设机制。在繁重的审判工作任务面前,在现有人财物未有大的增量的情况下,内部挖潜是主要出路,凝聚全院精气神是关键。院庭长应注重思想政治建设,多开展教育讲座、交心谈心等活动,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培育其攻坚克难、勇于担当的精神。要千方百计为一线法官提供办案保障,给予干警人性关怀,关注干警身心健康,通过各类文体活动、心理咨询、心理健康培训等方式,积极引导干警自我心理调适,缓解工作压力。
三、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是应对案多人少矛盾的有效途径
人财物等审判资源不可能自动及时调整到适应审判执行需要的状态,因此各基层法院应着力于内部挖潜,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一是着力于内部深挖潜。在全院范围内,可鼓励全员办案和支援一线办案,缓解一线办案压力;在审判部门之间,可根据不同部门收案状态,灵活配置审判资源,注重人案结构调整,确保审判资源最优配备。二是区别实行集约化管理。各基层法院应在做好充分调研和务实考虑自身实际的基础上,构建符合自身特色的集约化管理模式,有区别地实行全院集约、庭室集约和不集约三种模式。如在全院内实行“集中保全、集中文印、集中扫描、集中上网”的集约管理格局,在各部门内实行集约排期,送达则由各承办法官“包产到户”的模式。三是深度运用信息管理平台。各基层法院可通过加强对信息集控平台、数据中心等信息平台的深度运用及数据分析,正确认识和把握审判规律,并根据信息数据适时调整管理方法、手段。通过审判管理平台,加强对审判执行活动动态监控,及时掌握案件节点信息和法官办案情况。
四、积极争取外部支持是应对案多人少矛盾的外部保障
在内部良性运转之外,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等多方支持,共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促进人民法院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意义重大。一是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多方支持。各基层法院应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更加自觉接受当地区县党委的领导和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要积极主动地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相关部门汇报或通报法院工作,反映案件激增带来的客观问题和困难,争取指导、理解和支持。二是凝聚合力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但司法存在局限性,许多矛盾纠纷和敏感案件的处理要坚持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充分借力行政资源,多方联动,共同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