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官履职保障,需赋予特别保护权,完善安全保障机制和媒体监督制度。
当前,法官正当履职常受到来自社会各种不良因素的干扰,甚至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侵害,构建完善的法官履职保障制度刻不容缓。
赋予特别保护权。一是赋予司法豁免权。推动修改三大诉讼法和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明确规定法官的司法豁免权,除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法官对其履行司法职务的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为防止司法豁免权滥用,还要规定例外情形,对法官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及其应当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完善法官罢免制度。首先,根据法官职业特点和产生方式,改革当前区别行政职务分别适用罢免、免职与辞退的做法,实行统一的罢免制,不论法院院长、庭长还是其他法官,统一适用罢免程序。其次,明确规定罢免的事由,除刑事犯罪外,严格限制罢免情形,确保法官身份的稳定性。再次,设定严格的调查程序。由法官的任命、选任或惩戒机关,对法官罢免事由依规范程序进行深入调查,并得出调查结论,提交罢免机关。三是赋予法官人身自由特别保护权。建立法官责任追究特别程序,法官涉嫌职务犯罪,需要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有关机关应当提请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或法官惩戒委员会审查许可。未经许可,有关机关不得随意对法官采取强制措施或追诉。
完善安全保障机制。一是加强工作场所安保工作,采取严格安检措施,切实防范当事人、信访人等将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器械或危险物品带入法院。同时,严格限制当事人、信访人等进入法院非审判区或非接待区,确保法院办公区域安全。二是加强法官生活场所安保工作,在法官集中居住区域设置必要的安全检查和防护设施,最大限度防范和排除不安全因素。三是加强对法官及其亲属的人身和财产保护力度,及时严厉惩处在法庭内外恐吓、威胁、侮辱、跟踪、骚扰、伤害、诬告陷害法官及其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四是严厉惩处妨碍司法秩序行为,对妨碍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藐视法庭权威、严重扰乱审判秩序、办公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及时予以惩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推动相关法律修改完善。五是建立特别安全保护机制。对于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案件,对可能遭受安全威胁的法官,提供特别安全保护,由司法警察或申请公安机关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持续保护,必要时,将法官及其亲属暂时保护在特定居所,直至风险消除。
完善媒体监督制度。在美国,当有关案情的强烈的、煽动性的公开报道确实存在,其他替代性办法不能消抵审前公开报道的影响时,法官可以向媒体签发限制令,限制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我们可以借鉴这一做法,对于媒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的行为,法院有权加以限制和禁止。对不遵从法院决定,严重危害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以妨害司法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刘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