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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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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直播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时间:  2015/11/16 10:04:34  
        庭审直播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张训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后,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已全面启动。作为司法程序的中心环节,审判体制无疑成为此轮司法改革的滩头阵地和实验区,而审判体制改革的成功与否将成为影响此轮改革能不能深入并取得成效的关键所在。根本而言,启动司法体制改革的旨趣在于破解阻滞司法有效、合理运行的困局,以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威信、培植民众的法律信仰,为最终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搭建坚实平台。不过,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司法改革又显然是一项民生工程,因而其最终落脚点是能否构建实现民众合法权益的保障体系。普通民众可能无法领略司法体制改革的微言大义,他们会过多关注当自己身处司法运行体系中能否拥有更多的知情权和话语表达权,并最终会把目光聚焦在司法正义能否实现上。当然,正义具有相对性,但毫无疑问程序乃司法正义实现的根本保障。因而程序的拓展与开放程度将成为影响审判体制改革究竟能走多远的重要因素。
         
        于是,设计科学合理的程序成为审判系统推进司法改革的工作之重。在这其中,庭审直播成为一种尝试并逐步为各地、各级法院所采用。各地所用庭审直播的方式多样,主要有网络直播、电视直播、微博直播等形式。有些法院在网络直播的同时还会辅之以邀请相关法律专家或资深法官与网民互动,现场答疑解惑,让庭审直播更为生动有效。无疑,庭审直播能通过扩容诉讼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增大法庭空间的开放性和透明度,至少在形式上能够满足人们观摩乃至参与法庭审理的愿望,通过审判程序的扩容以增加司法运作的可视度和可信度,破除不少民众对法庭怀有的神秘感与畏惧感,以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民众的法治情怀。不过,实践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相关问题并着力予以解决。
         
        一、庭审直播所涉及的权利归属问题
         
        庭审直播中可能会涉及到侵犯肖像权等权利问题,因此其在一些国家是不被提倡甚至被明令禁止的。而如果设定并推行庭审直播模式,那么庭审直播权自然归属法院系统所有,这里主要是从知识产权角度而言的。存在的疑问是,庭审直播的决定权归属于谁?主审法官、庭长、院长还是审委会?接下来还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庭审直播权应当通过何种方式予以固化,是采用立法模式还是司法解释模式?各级法院庭审直播权限如何划定?再次是否应赋予公诉机关、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庭审直播的选择权?
         
        笔者认为,关于庭审直播权,需要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进一步细化、分解。民事案件审判的庭审直播权应当分解为法院决定权和当事人选择权。刑事案件庭审直播权应当分解为法院决定权、公诉机关建议权和当事人选择权。协调好当事人庭审直播的选择权和公诉机关庭审直播的建议权也是诉讼程序公平、公正的应有之义。
         
        二、庭审直播需要注意的案件范围问题
         
        在诉讼中,为了保护国家、商业、个人秘密而限制了公开审理的范围,法律规定为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自然不在庭审直播范围。但即便排除法定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司法案件的数量也是庞大的,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繁简分流的程序要求注定不可能对所有案件进行庭审直播。问题在于,如何选择庭审直播案件,是选择能够引人关注容易成为典型的案件,还是在现阶段适用相对简单明了、争议不大的案件?是由上文所言的法院、当事人等来自主决定或建议不同性质案件是否进行庭审直播,还是全国一体以指导性的规范文件或者司法解释、立法等方式划定不同层级的法院对应选择不同性质的案件?公诉机关、当事人对于庭审直播的建议权、选择权是应当采纳还是可以采纳?如此等等。
         
        此处的这些问题其实也是上述问题的延续。笔者认为,应当在尊重当事人的前提下,选择一些具有典型性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每件案件都庭审直播的做法一方面可能会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而阻滞庭审效果,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为无他人关注而丧失了庭审普及法律知识和塑造法治情怀的功效,而且浪费司法资源,正所谓出力不讨好。
         
        三、庭审直播采用的方式问题
         
        现代传媒的发达给庭审直播制造了途径选择上的便利。不过,庭审直播的方式仍需要斟酌。目前现存的法庭审理有媒介介入的常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院系统自媒体直播,一种是网络直播。虽然此两种都冠以“直播”,其实是有瑕疵的庭审直播。因为,前者直播范围有限,相当于内部监控,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庭审直播,后者虽然可以在法院官方网站看到,但往往具有滞后性。那么,是否意味着庭审直播就一定需要公共媒体的介入呢?或者换言之,是不是法院系统一定要借助于公共媒体的力量对庭审进行电视直播或者微博等网络直播呢?假如是,其经费问题如何解决,是司法经费支出还是吸纳赞助费?如果开销由介入媒体自己负担,那么,司法机构又如何控制媒体介入的边界和传播信息的尺度?鉴于此,笔者认为就当前司法运作的专门性角度而言,庭审直播的经费开销应当由财政支出,不宜吸纳商业赞助,否则法庭审理极可能卷入商业漩涡,有损司法公允、廉明形象。
         
        四、庭审直播的效果问题
         
        庭审直播的目的是将司法的核心部分置于阳光之下以增加司法的社会显示度和公信力。但要面临的现实问题可能正如上述所担忧的那样,一般公众对审理结果与己无关的案件之庭审直播会不会关注?对此,还需要加大庭审直播的前期准备工作,比如通过一定方式加强宣传。
         
        另外,在民众愿意聚焦庭审直播的情形下,一些举止儒雅、博学善辩的被告人会不会赢得观众的“芳心”,一些声泪俱下的被告人会不会博得观众的同情?这些细节一旦被放大都可能成为影响观者情绪乃至引发观众反戈一击的导火索。庭审现场的开放无疑给民意聚讼提供了空间,问题是,中国老百姓的法律素养还未达到理性对待法律事件的程度,因而,各方汇集而来的民意极可能剑走偏锋,演绎为法庭外的语言风暴,并最终可能成为影响司法判决的因素,如此,庭审直播岂不是又增加了民意绑架司法的机会?因此,司法与民意、司法与媒体之间的关系也成为推行庭审直播模式需要考量的问题。当然,大可不必因噎废食,审判过程及其结果不能藏着掖着,就是要接受民众的检阅,庭审直播只是增加了其透视度,只要司法人员素质过硬、秉公办案,相信最终会赢得民众点赞,从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作出应有的贡献。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