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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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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改革的基本立场

        时间:  2015/11/10 10:33:57  
        落实司法公开、裁判文书说理、裁判文书评价激励机制等要求,实现改革目的,必须明确改革的基本立场,找准改革的价值取向。
         
        当前,司法改革从司法公开、裁判文书说理、裁判文书评价激励机制等方面对裁判文书改革提出了一系列要求。落实这些要求,实现改革目的,必须明确改革的基本立场,找准改革的价值取向。笔者认为,应当坚持以下立场:
         
        一、展示司法公正。裁判文书是司法活动的忠实记录,直观表明司法权力运行得公正与否,是诉讼价值的最终体现和司法公正的直接表达。其一,裁判文书是法律实施的重要载体。裁判文书是对具体法律适用情况的客观记录,静态的法律法规通过裁判文书变为活的生动的实践样态,是法律条文的鲜活注解和法律发展的源头活水。其二,裁判文书是司法裁判合理性与正当性的直接体现。裁判文书中的事实陈述、论证说理,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直接展示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据、适用的法律条款和理由,以及裁判结果作出的过程与逻辑,正当与否,一目了然。
         
        二、提升司法公信。裁判文书是一种公共产品,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裁判文书必须以社会大众容易理解的语言、以符合社会大众认识规律的表达技术,以及符合生活常识常理常情的论证逻辑,进行事实认定,释法说理,得出的裁判结果才能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公众所理解与接受。因此,进行裁判文书改革,应当把公众信服作为努力方向。
         
        三、拓展司法公开。由于时间、场域、成本等条件的制约,社会公众参与司法活动的机会十分有限,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很难通过直接方式得到充分保障。裁判文书作为司法审判活动的记录载体,是社会公众了解个案审判和司法活动的重要途径。随着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深入开展,“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已成为裁判文书上网的基本原则。《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除了案件具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等四种情形的,其他生效裁判文书都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布。”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足不出户就可以随心所欲地了解司法信息,感受司法公正。因此,进行裁判文书改革,应当以便于文书上网、保证上网效应、促进司法公开为重要目标。
         
        四、培育法治精神。在一定意义上,裁判文书是宣传法律,培养公众法律意识的教科书。裁判文书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适用法律及裁判结果的论证,是国家法律和司法政策的具体阐释,不仅使当事人明确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哪种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哪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且对广大群众的生活具有广泛而直接的指引和教化作用,有助于广大群众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权利意识和规则意识,形成尊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因此,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法治土壤的生成,应当把培育社会公众的法治精神,作为裁判文书改革的重要目标。(刘振会)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