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试点改革初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邓忠明
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最基层单位,处在践行司法为民的最前沿,应探索建立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人民法庭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以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为中心,以审判监督和管理机制、社会治理参与机制为基本点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不断优化人民法庭审判质效,进一步发挥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一、试点人民法庭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发现的问题
1.职责不明影响效率。试点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法官助理的职责是否明确并落实于实践。各地试点方案对主审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责予以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多数只停留于纸面文件规定,实践操作过程中主审法官感叹工作难以推动或感觉工作没理顺等问题,多缘于改革试点时部分法官助理由助理审判员转换而来,法官助理身份差异引起的思想问题体现在工作中,就是主审法官与法官助理配合不协调,最终影响办案效率。
2.法官助理的主体性体现不足。法官助理仅仅是协助主审法官办案,从事纯粹事务性工作,还是可以分享主审法官的部分审判权,实践中存在争议。多数试点法院都有法官助理草拟判决书的规定,如果法官助理不参与庭审而草拟判决书,则有违庭审亲历性原则;但我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等现行法律对法官助理是否必须参与庭审、是否可以草拟判决书、能否在法律文书上署名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不能署名,如何体现法官助理的工作量,让其享受审判工作职业尊荣感?同时,法官助理参与庭审,与改革前一名或三名审判人员加一名书记员开庭审案相比,庭审活动额外增加一名法官助理,致使法官助理因参与庭审而难以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确有耽搁效率之嫌。再比如,遇到主审法官不在法庭时,法官助理能否主持调解工作?实践中,都是当场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假使法官助理主持达成的调解待主审法官日后确认才能发出,有可能出现当事人反悔或送达困难等问题,影响办案效率。
3.主审法官难以调动法官助理的积极性。法官助理虽然无须对案件裁判负责,但从属于主审法官的身份,使助理审判员变成法官助理时损失了一种“符号性利益”,影响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也许在业务上,部分法官助理与主审法官没有太多差距,双方若缺乏默契配合,则会影响法官助理的积极性和整个办案效率。
4.配套机制不完善。赋予主审法官审理者裁判的权力,则配套的裁判者负责和享受利益的机制应当同步到位,任何一项配套机制缺失,特别是职业保障的缺失将难以保障改革顺利进行。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的有机组成部分,但试点的只是人民法庭,改革试点方案及配套的措施与全院通行的规定是否相符,或全院在整体上人心是否一致,特别是额外配置给人民法庭的利益,其他干警是否心理平衡,同样影响试点工作开展。
二、解决目前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出现问题的建议
1.科学组建审判团队。明确主审法官和法官助理选拔条件,通过公开竞选的方式选拔主审法官,原则上要求人民法庭的主审法官具有法庭工作经验,可探索主审法官和法官助理双向选择机制。强化审判及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特别要求明确法官助理的工作事项,既是督促法官助理工作的依据,又是对法官助理考核评价、甚至遴选成为主审法官的依据。改变现行随机分案的方式,按照案件类别分案,将同类案件分给某位主审法官审理,法官精于某类案件,可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更有助于案件裁判尺度统一。法官助理应当有等级之分,简单的可以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法官助理必须在升为高级法官助理一年之后才能参加主审法官遴选。法官助理五年期满后通过遴选成为主审法官,其能否直接适应“团队领头羊”主审法官的角色,不得而知。如果法官助理可以分享主审法官的部分审判权,那么是否可以探索在高级法官助理中推行实习主审法官,即法官助理晋升为高级法官助理后,可以在主审法官的指导下实习办理简单案件,所办案件经主审法官的审核才能发出。高级法官助理实习办案的方式可以加快对法官助理的培养,还能提升办案效率和法官助理的积极性,亦能提升法官助理的主体性地位。
2.推行要素式审判。试点人民法庭应当对类型案件探索推广要素式、令状式法律文书,提高审判质效。要素式审判,一是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公正;二是有助于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高效率;三是有助于推行司法责任制,明确责任。以某试点人民法庭近3年所办案件为例,该庭判决结案的案件类型分别为离婚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和借款合同纠纷;调解结案的案件类型分别为劳务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庭案件类型较为固定,易于推行要素式审判,可针对常见案件制定要素式审判模板,提高审判质效。
3.健全改革配套机制。制度健全是改革顺利进行的保障。应当在审批权集中行使、主审法官选拔、各类人员的权利和责任区分、主审法官待遇保障、考评和责任追究办法等方面作出翔实的规定,特别要有严格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以实现“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但应奖惩兼顾;协调相关部门,特别是同级党委、人大和政府,将试点文件承诺给人民法庭干警的政治和经济待遇落在实处;建立内部监督和惩戒,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因失职导致错误裁判、裁定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或其他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及时对其严格追责,并纳入主审法官执法档案;同时,还应将法官助理纳入考评范围,旨在通过考评促进法官助理的工作,并为日后从法官助理中遴选主审法官提供依据。
4.强化合作机制。人民法庭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就是在法官数量减少而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的双重压力下,通过合理分工提高办案效率。以前的“单打独斗”变成现在的合作办案,这自然涉及配合问题。法官助理地位和作用非常关键,如果法官助理不能默契配合主审法官,法官助理制度可能成为鸡肋。实行主审法官和法官助理双向选择机制,尽量减少磨合时间。建议法官助理跟随其主审法官列席主审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委会,通过旁听和讨论磨合观点。另外,可以通过户内外拓展训练,培养主审法官与法官助理相互配合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