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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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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论司法责任制

        时间:  2015/11/2 12:20:36  
        简论司法责任制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二级大法官 胡云腾
         
        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内容
         
        司法责任制,简而言之,就是司法人员对执法办案独立行使职权和独立承担责任。就法院审判案件而言,就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里的审理者和裁判者是同一主体同一意思,都是人民法院为审判案件而组建的审判组织或审判团队。审判组织或审判团队主要是指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特殊情况下也包括审判委员会。
         
        所谓让审理者裁判,就是把各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权力交给审判组织,由审判组织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案件审判的程序主导权、事实证据认定权、法律适用权和结果裁决权。审判组织享有的裁判权具有独立性、专属性和代表性,不容法院内外的团体或个人分享,更不受其它个人或组织干涉。
         
        值得注意的是,审判组织享有的裁判权是有限度的,不是任何案件的裁判权都要全部交给审判组织独立行使。根据笔者的经验,以下案件的裁判权就不能全部交给合议庭独立行使,更不能全部交给独任审判员独立行使,因为这些案件的裁判权本来就不是给一个审判组织的,甚至不是给一个法院的,而是给最高法院乃至整个法院的,一个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既没有能力独立行使也无法独立承担责任。这些案件主要有:一是法律适用有重大争议案件的裁判权力,二是法学理论有原则分歧案件的裁判权力,三是填补空白和新类型案件的裁判权力,四是涉及某类案件法律适用统一标准或尺度的裁判权力,五是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主张、争执案件的审判权利,六是涉及外交、国防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或有特殊情况显示不能由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独立行使的裁判权力等。人民法院发现上述与法律统一适用有重大争议或重大利益关系的案件,必须启动相应的工作机制如组建大合议庭审理或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或移送上级法院审理等,从而确保案件质量和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实现司法公正。
         
        所谓由裁判者负责,就是由裁判者对案件事实证据的真实性负责、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负责、审判程序的合法性负责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负责。因违法审判行为发生冤假错案的,由裁判者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裁判者对案件所负的责任也是有边界的,并非对任何情况下发生的冤假错案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只有裁判者实施了违法裁判的行为,违法裁判行为直接导致了错误裁判,才能由裁判者承担法律责任。例如,以下内容就不属于裁判者负责的范围:一是非因裁判者的违法裁判行为引发的错误裁判,二是非因裁判者的违法裁判行为引发的信访,三是非因裁判者的违法裁判行为引发的其他法律后果等。另外,裁判者对违法裁判所负的法律责任,也同样受到法律规定的追诉条件和追诉程序的约束。
         
        司法责任制的地位作用
         
        司法责任制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领头羊和牛鼻子,它牵动了我国司法权力运作的根本转型,汇集了司法改革的多种元素,反映了中国司法的特色和规律,承载了中国司法改革成功的希望。因此,中央文件充分肯定,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司法机关大力推进。司法责任制牵动了我国司法权力行使的转型,由法院集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转向审判组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责任制牵动了司法责任承担的转型,由集体负责、无人负责到个人负责、有人负责;司法责任制契合了司法的基本规律,落实了司法审判的直接性和亲历性;司法责任制体现了法官员额制改革、法官职业化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等改革举措的价值,赋予这些改革以实际意义。
         
        司法责任制的价值目标
         
        司法责任制不是纯司法技术性改革,而是具有独立的价值取向和评判尺度。笔者认为,不能脱离价值目标去推进司法责任制并评判其效果,否则这项改革就会失去正确的方向。司法责任制的价值目标一是要让司法更加公正、公信、权威,能够得到当事人的高度信赖,从而不断提高公信力,这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首要价值目标;二是要让司法更加廉洁清正,从制度机制上使司法的廉洁品质更加稳定、更加可靠;三是要让司法更加高效、便捷、经济,在司法责任制下,无论是国家或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成本都应当降低,司法要让民众更加容易接近,更加方便。至于司法责任制所带来的司法独立性和去行政化,只具有工具和显性意义,不构成司法责任制的价值目标。
         
        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机制
         
        在法治环境没有形成,人情社会氛围浓厚,地方保护主义难以禁止,围猎审判权力的做法层出不穷,审判权运行机制尚未建立,法官队伍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实施司法责任制必将面临严峻挑战和严峻考验,可能还要经历痛苦的过程。因此,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实施机制。一是要建立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包括合议庭机制、审判委员会机制、裁判文书签发机制、专业法官会议机制等;二是审判人员依法履职的保障机制,包括职业保障机制、薪酬保障机制、职级职位保障机制等;三是独立公正审判防范干扰机制,包括外部干扰的登记、通报、追责机制,内部干预的记录、留痕和追责机制等;四是要建立严格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机制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故意违法审判造成错案或其他危害后果的,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