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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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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推行司法改革应重点关注三类主体

        时间:  2015/10/22 10:39:01  
        人民法院推行司法改革应重点关注三类主体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振华 王星光
         
        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明确提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审判责任制。”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决定了构建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官为主体、以去行政化为重点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必然成为人民法院本次改革的重点。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必然涉及法院内部权力架构的深层次调整,必将触动既得利益,若不能准确界定各主体的职责定位,有可能动摇改革的根基。为此,应通过营造主审法官的审案环境、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责定位、疏导法院同仁的心理预期,为司法改革夯实根基。
         
        1.为主审法官营造一片宽松的审案环境
         
        要把握改革的基本方向,就要以法官为主体,落实审判组织和法官的法定审判权力,强化办案责任制。要明确改革的重点任务,理顺独任法官、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理顺主审法官以及合议庭内部各成员的关系,处理好合议庭审判与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监督权的关系,为主审法官营造一片相对宽松的审案环境。
         
        一是保障“行权”,科学设置审判组织,改革工作机制,保障主审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权的判断性和中立性特点,决定了法官必须保持较高程度的独立性,以保证其活动的公正性、正当性和合法性。在当前中国特有的社会环境下,制度的科学设计与有效运行无疑是保证审判权独立行使的最佳选择。对外,严格依照中办、国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相关规定,积极推动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非法干预主审法官办案。对内,既要逐步落实法院内部的去行政化,院、庭长要适应逐步放权,审判管理职责集中在对相关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综合性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对审判质效进行全面监督管理以及排除不良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探索建立赋予主审法官一定的审判管理权和组合内部权责利分配权的工作机制,整合内部资源优势;要严格落实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主审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二是严格“责任”,明确主审法官的案件审理职责和组合管理职责。主审法官作为本轮司法改革的核心主体,身兼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双项职能,对其责任必须严格限定并保证落实。对外,审判组合是以主审法官为核心的团队,受主审法官管理,对主审法官负责,主审法官自然也应对审判组合所审案件的质量负责,但必须严格对瑕疵、错误和违法审判案件的责任追究,明确并固定标准和追责流程,防止追责程序滥用,规避未知风险。对内,主审法官必须对组合内部成员的所为负责,遵循审判规律和改革要求,明确负责的范围应仅限于与审判有直接关系的行为,不宜扩大至其他非审判事务。
         
        三是落实“利益”,争取在法官职级配备、福利待遇等方面向主审法官适度倾斜。正义的实现是需要成本的。既然司法改革的目标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那么对于正义的输出者——主审法官,也要根据其工作资历、能力、工作量及所受压力给予公正合理的待遇。如此,才能增强法官助理等的心理预期,才能吸引更多体制外的优秀法律人才加入司法审判事业。否则,廉价的正义无法实现正义的可持续发展。
         
        2.为法官助理明确一个合适的职责定位
         
        改革不是单向地增加法官助理的负担,法官助理的增设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做“甩手掌柜”。结合司法现状及司法规律,法官助理的定位应当处于动态变化之中:一方面,法官助理在主审法官和书记员之间担任的角色应有所区分,且该区分在中基层法院间也应当有所区别;另一方面,法官助理与主审法官之间的组合应当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因为定期流动可以促使法官助理的成长和优秀团队的组建。
         
        首先,法官助理是法官的“书记员”。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通过对案件的前期调查、初步调解等工作,可以分流一部分简单案件;法官助理基于审理过程和当事人情况的直接了解和感知,由其作为法官的书记员参与庭审的记录(或庭审的旁观)和简单案件裁判文书的草拟等实质审判环节,可以更加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如调查、调解过程中了解到的但庭审中并未真实反映的当事人情况),有利于辅助法官在综合全案所有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裁判。因此,法官助理应是法官的“书记员”。鉴于基层法院以简单案件为主,法官助理的职责范围可以宽于中级法院的法官助理,以此增加工作灵活性,提高团队运行效率。
         
        其次,法官助理是成长中的“助理”。司法工作是一种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工作,法官助理通过紧密跟随法官参与庭外调查、调解、庭审和裁判文书的草拟等环节,在实践中培养司法实践能力,提高司法实践经验,真正实现法官队伍之间的传帮带和审判经验的传承,实现审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整体而言,中级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略大于基层法院,对主审法官和法官助理的专业性要求也相对较高,因此,中级法院的法官助理流动性应相对趋缓,以此更好地传承审判经验和专业审判能力。
         
        再次,法官助理是书记员的“法官”。审判权和一定的审判管理权均是合格主审法官的必备能力要素,法官助理作为主审法官的后备力量,除跟随主审法官学习审判和审判管理能力外,更需要在与书记员的合作中锻炼审判的管理能力,通过带领书记员送达、庭外调查、调解等,不仅会增强责任意识,而且会通过具体事务性问题的逐步解决,不断提高自己的司法实践能力特别是统筹协调能力,为今后更好地独立完成审判核心事务夯实根基。
         
        3.为法院同仁提供一份泰然的心理预期
         
        司法改革必须给广大身处其中的法院同仁一份泰然的心理预期,让不论是否进入员额的法院同仁均有脱颖而出的机会,共享改革成果,如此方能真正保持法院队伍稳定,为改革积极稳妥向前推进提供重要保障,此可谓司法改革成败的关键所在。
         
        第一,改革不是简单的利益拼凑。改革的本质不是简单地将部分人的利益转移至他人身上,更不是简单的“劫富济贫”。本轮司法改革是要通过改革做大法治利益大盘,提供更多可供分配利益,在提高总量的基础上满足各层次利益诉求。当前,改革的基本方式就是做加减法。减的是既得利益,只有先“减”才可能有后“加”,因为只有“减量”才能“提质”,才能“强保障”;加的是预期利益,只有“加”并形成稳定预期,改革才有可持续性。
         
        第二,改革不是简单地抛弃年轻法官。司法改革不是简单地论资排辈,并非将年轻法官一刀切降为法官助理,而是要在契合法官培育成长基本规律、诉讼程序分类、案件类型分流等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不同专业、岗位的法官职数,明确法官选任标准,并预留出适当法官员额给年轻法官。既保证法官队伍结构的科学合理,也满足法官培养成长的客观需要。
         
        第三,改革不是简单的责任叠加。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将逐步消除司法行政化色彩,“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法官要对其承办的案件终身负责。同时,改革也将强化司法职业保障,为法官提供更好的发展机遇,每一位法官在司法审判中都将是平等的,其能力和水平都有机会得到充分展现,这将让法官队伍更有职业尊荣感和司法责任感。改革是责和权的同质叠加,这是契合司法规律的正确改革思路。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