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背景下侦查监督工作需坚持四原则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祺国
侦查监督工作的法治化,就是要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落实到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的各个方面。立足法定职能,法治化背景下的侦查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四个原则。
职权法定原则。法无授权不得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法治定力之一。侦查监督工作法治化最根本的就是严格依法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既不能突破法律授权,不守侦查监督的权力边界,造成职权失度;又不可让权力休眠,丢失侦查监督的一线阵地,导致职权失守。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行使,既不能降低法定标准,也不能人为拔高条件,要做到构罪性与必要性的有机统一,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统一,以安全性警戒堤坝筑牢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和守护公平正义的第一道防线。对立案活动和侦查活动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首先实践环节,关系到刑事诉讼大门的开启和侦查活动的合法,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有着基础性影响,同样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方式有序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保证监督工作始终在法律轨道内进行。
优质高效原则。公正和效率是现代司法两大互相支撑的价值体系。刑事诉讼作为打击犯罪的唯一程序,必须最大程度地保证公正和效率的高度统一,严格守住案件质量和办案期限的底线。侦查监督工作无论是审查逮捕,还是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都处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刑事诉讼的前沿,更应体现办案质量和效率的一致,以案件的高质量和办案的高效率增强刑事诉讼控制犯罪的基础性、引导性作用。
为此,侦查监督办案应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过程与结果并重、配合与监督并重,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全面落实在审查逮捕和开展法律监督之中,做到对任何案件、任何犯罪嫌疑人不偏不倚、一视同仁。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体现在强化证据特别是客观性证据的核心地位上,通过严格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全面性,坚持法定逮捕标准的刚性与社会稳定需求的刚性的有机统一,宽严相济、兼听则明,确保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确保不错失维护稳定的最佳时机。要加强侦查监督上下左右内外的机制建设,建立互通共享充分的案件、案源信息平台,切实提升侦查监督的科技含量和科技水平,从而为刑事诉讼从源头上及时有效控制犯罪、保障人权奠定基础、赢得先机。
强化监督原则。长期以来,重打击轻保护、重配合轻监督、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习惯,造成了刑事案件逮捕率过高,捕后判处轻刑、宣告缓刑案件比例大等现象,助长了有罪即捕、以捕代侦的恶性循环。如果检察机关的逮捕权一定程度上沦落为侦查的工具,就必然扭曲逮捕这一严厉强制措施所蕴含的把关和监督功能,极易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从近年来一些严重刑事冤假错案的反向审视中,我们不难发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失位必然导致审查逮捕关的失灵,过于强调配合就会极大地麻痹法律监督的神经,使法律监督在无谓的迁就中丧失原则,这与法治化是格格不入的。
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保证重大刑事案件质量的门户,检察机关要当好“守门员”,强化法律监督。因此,无论是审查逮捕还是对立案、侦查活动开展法律监督,检察机关都要突出司法的严格性和监督的严肃性,坚决避免侦查监督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不敢监督、怠于监督的消极无为现象。同时,侦查监督是必须讲法律规矩的,应当始终保持客观中立、谦抑节制的立场,以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形式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增强侦查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公开抗辩原则。以侦查阶段建立辩护制度为标志,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民主性、平等性、抗辩性得到实质意义上的全程体现。与审查起诉、法庭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越来越明显相比,侦查、侦查监督环节透明度不高仍然是社会各方议论较多的话题。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一个重要的导向就是增强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公开性和抗辩性。侦查和侦查监督过于封闭、神秘,就会与审判公开产生内生性、结构性的脱节和冲突,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就会降低,特别是证据的合法性会得到广泛质疑。把辩护制度的有效落实作为侦查监督增强公开抗辩性的重要内容,发现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监督纠正。审查逮捕应当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建议,对事关逮捕事实、证据的重大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书面审查,应当作针对性的调查取证工作,以去伪存真;对侦辩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有条件时可以召集双方平等进行沟通交流,求同存异、形成共识。对重大复杂案件审查逮捕、开展监督,可以主动征求审查起诉部门的意见,保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两道刑事检察环节有机衔接、畅通有序。要以平等的姿态、平缓的心理开展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工作,与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提请逮捕案件的证据是否基本充分。要创造条件,倡导开展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宣告制度,增强批准或决定逮捕的释法说理,拓展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公信的广度和深度。要协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督促逮捕执行机关给予被羁押犯罪嫌疑人司法人文关怀,传递现代司法文明、温暖的情怀,减少犯罪嫌疑人对抗法律的反社会的心理,为诉讼顺利进行乃至刑罚执行打下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