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新型诉侦关系要把握两点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徐荷生
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提出要构建新型诉侦关系。笔者认为,构建新型诉侦关系既要强调诉侦协作配合关系,又要理顺诉侦监督制约关系。
强调诉侦协作配合关系。侦查与公诉均属于追诉的职能范畴,为了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加强诉侦配合,形成合力,有效地打击犯罪。
公诉对侦查的引导是全程的引导。第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67条为公诉对侦查的全程引导提供了规范依据。第二,证据的时效性也决定了公诉对侦查的引导是全程的引导。引导取证的目的在于保证侦查收集证据的全面性、规范性与有效性。但证据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如不及时收集可能会使证据受到无可挽回的破坏。
公诉对侦查的引导是积极有为的引导。公诉对侦查的介入与引导必须有所作为。公诉部门要通过审查案件材料,参与集体案件讨论,参与现场勘验、讯问等侦查活动,掌握案件情况,进而提出建议。首先,应督促公安机关及时、全面、依法、客观收集、固定、保全证据。其次,应督促公安机关文明办案,从源头上防范非法证据。第三,对公安机关收集的瑕疵证据要提出意见,建议其及时予以补正。
公诉对侦查的引导是稳妥有限的引导。公诉对侦查的引导是在尊重侦查的专业化分工,不影响公安机关专业侦查优势发挥的前提下,利用自身的法律专业优势,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客观、及时收集证据,而不是指挥、领导侦查。
公诉对侦查的引导是办案观念的引导。第一,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到证明事实的办案观。公安机关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不仅需要自身对查明事实的内心确信,更需要裁判者对查明事实的内心确信。第二,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模式转到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侦查模式。公安机关承受破案压力往往会强调口供的地位,这极易诱发侦查人员违法取证。而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侦查模式,能够防止上述现象。
理顺诉侦监督制约关系。刑事诉讼法第7条、第8条原则上规定了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相互关系。其中第7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互相制约关系,第8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权(包括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如何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框架下,理顺诉侦监督制约关系,直接影响到诉侦关系的界定。
应当明确的是,制约与监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制约是双向的,体现为职权行使上的相互牵制,最明显的体现是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权。而监督与制约不同,监督是单向关系。在刑事诉讼中,是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而不是相反。
从保障人权和合法追诉犯罪的角度来看,不应当弱化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的两大任务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基于保障人权的需要,要确立公诉对侦查的监督机制,事前控制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从而避免在审判阶段由于证据被排除而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