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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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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法院如何应对“案多人少”

        时间:  2015/9/8 10:00:08  
        破解“案多人少”困局,一方面要从外部构建纠纷社会化管理机制入手进行案件分流;另一方面要从内部改革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
         
        随着立案登记制推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及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调整,“案多人少”状况成为基层法院司法的新常态。在法官员额制改革背景下,化解“案多人少”矛盾,应对破解“案多人少”困局,靠增加法官绝对数来解决成为不可能,只能从外部案件分流模式创新和内部改革挖潜来实现。一方面要从外部构建纠纷社会化管理机制入手进行案件分流,减少矛盾纠纷成讼涌入司法通道,从根本上、源头上减少司法负担;另一方面又要从内部改革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通过创新构建科学审判管理模式,进行审判资源优化配置,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实现案件快审快结快执。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改革创新:
         
        一是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纠纷社会化管理模式,有效分流疏堵案件。 建议借鉴域外ADR(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的有效做法,在我国设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专门管理机构,由其具体负责信访接待化解、民意沟通协调、诉前纠纷引导、分流、调解和仲裁,并负责日常管理、培训和考核。设立该机构目的是要以国家政府为主导,强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形成化解纠纷的社会合力。要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实践探索:第一,要在诉前科学合理分流化解纠纷,减少法院的收案量;第二,要尝试建立早期中立评估制度,为当事人提供适合纠纷类型和利益需求的解纷方式;第三,要尝试建立分类委托协助调解的长效机制,实现纠纷的专业化解决。
         
        二是构建以法官为核心的“扁平化”管理模式,有效提升办案效率。传统“层级式”管理模式具有行政化特点,在该管理模式下,一项指令的传达,从院长到合议庭承办法官,至少要经过4-5个层级。如果合议庭承办法官要汇报案件,也要经过4-5个层级,如果需要上审判委员会讨论时间还要更长,严重制约审判效率的提升。而“扁平化”审判权分配结构和管理模式的核心是打破各庭室机构界限,减少法院内部的层级,取消院领导、庭长案件审批权和人员管理权,法官裁判排除了行政化因素制约,缩短了管理链条,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据此,建议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打破基层法院原来的庭室机构设置,取消庭长设置,以基层法院为例,能否将全院整合设立三个内部管理部门:即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辅助办公室和司法行政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审判团队(合议庭)的日常管理和审判业绩考评,并履行案件信息管理、审判质量评估、案件质量评查、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绩效考核、审判委员会事务管理、裁判文书上网管理以及重大敏感案(事)件的督办工作;审判辅助办公室负责立案分案、协助送达和财产保全、信访、档案、法警、执行、信息技术管理等工作;司法行政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事政工、纪检监察、信息宣传调研、司法政务、后勤保障等工作。
         
        三是构建以审判团队为中心的集约化管理模式,有效整合人力资源。通过创新管理模式,对法官队伍进行集约化管理,整合重组审判资源,科学配置审判力量,创建专业审判团队,改变以前“单打独斗”,实现“团队协同作战”,从“单一零部件”生产到“流水线”作业转变。在此基础上,实行案件类型化审理,提高法官法律适用能力,优化规范权力运行,落实司法责任,向管理要质量,向管理要效率。第一,要科学配置审判力量,组建审判团队。对现有审判资源重新进行优化重组,一个基层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数量、法官人数及专业配置组建若干审判团队,一个审判团队为一个合议庭,负责审判各类案件。审判长既是办案者,又是管理者,拥有案件的分配权、决定权、签发权、团队成员的工作安排及管理考核权等。第二,要实行专业化审判。专业审判团队中实行以审理特定类型案件为主、调剂案件为辅。通过分析各类案件的程序特点和难易程度,结合类型化案件数量,构建一种分案搭配机制,避免法官忙闲不均。第三,要优化审判职权配置,合理确定合议庭职权范围和内部运行机制,确保合议庭审判责任落实到位。引入法官助理制度,推进办案责任制改革,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模式,明晰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职责。
         
        四是构建以流程控制为重点的信息化管理模式,有效实现科技提速。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是节约司法成本、实现司法高效的重要手段。通过完善法院信息化管理和科技化建设,运用“互联网+”思维,转思想观念,转模式升级,转审判方式,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向科技要时间,向科技要速度,向科技要成本,向信息化要审判力,进一步实现司法生产力的大解放。首先要完善流程管理,加强对案件流程节点的有效控制,强化对审限的刚性管理,提高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杜绝隐性超审限。其次要加强科技化建设,完善自动化办公、办案设施,向信息化要速度,向科技要效率,向科技要生产力。有效开发审判管理信息平台,引进先进实用办案软件,积极探索开发其他审判辅助软件系统,减少人工运行的环节和时间,提高审判的科技含量,以科技手段提升审判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林振通)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