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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法官员额制改革为契机 破解案多人少矛盾

        时间:  2015/8/31 10:11:29  
        以法官员额制改革为契机 破解案多人少矛盾
         
        江苏省无锡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赵蔚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遭受困扰的案多人少矛盾始终没有得到有效治理。法官员额制实行后,办案力量将更加紧缺。对此,需要最大化地发挥好员额制法官和法院其他人员的作用,笔者认为,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六个原则:
         
        一是坚持逐步过渡的原则。原来法官紧缺的原因之一就是行政化管理占据了一定的人力资源。为此,法院必须顺应形势的发展,逐步淡化行政管理,加强法官自治自律意识和能力。特别是院、庭领导应将主要精力用于办案,改变过去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局面。在确定办案指标时,可以采用逐年递增的形式,如第一年基层法院院长一般不少于法官办案基数的30%,副院长则不少于法官办案基数的40%;第二年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办案指标在原来的基数上再递增10%;第三年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办案指标在上年的基数上再递增10%。同样,庭长的办案指标可以高于副院长10%至15%。通过这样三年的过渡期,尽力使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到位。同样,对于院、庭长所担任的政务和党务等管理事务,也应通过深化法院内部改革在三年内逐步到位,使办案与管理事务协调平衡发展,相互不拉后腿。
         
        二是坚持差异定额的原则。目前,中央确定的39%的法官员额是一个总的标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省、市、自治区情况差异太大,且目前不可能增加法院人员编制,故不能搞“一刀切”。对此,最高法院可以根据各地人口基数(包括外来人员)、地域宽广、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参照历年来各省、市、自治区的收结案件数量和类型,对法院工作量进行测算,然后再对照现有各地法院人员编制总数,对各地法官员额比例作适当调整,尽可能做到符合实际,人案相适,避免机械操作,忙闲不均,助长案多人少矛盾的恶化。同样,全国各高院、中院也应按此原则确定下属地区各法院的法官员额比例。同时,为了保证这项工作不出现差错,高院、中院在制订法官员额制实施方案时,应分别报请上一级法院批准同意后方可正式实施。同样,高院、中院本身的法官员额实施方案则应分别由其上一级法院制定。
         
        三是坚持尊重选择的原则。目前,法院虽然有法官职称的人数不少,但由于存在工作经历、年龄大小、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差异,致使每个人对是否入选员额制法官抱有不同的态度。笔者认为,应该让法官拥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对于法官不愿担任员额制法官的,可以转为法官助理、行政辅助人员,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可调离法院。特别是对于年龄偏大、身体欠佳、未从事过审判活动的人员,应予妥善安排,从优对待,防止人力资源浪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遴选出来的法官结构合理、品行端正、能力突出、办案卓越,也才能以此形成精英化的法官群体,更好地发挥每一个法官的办案作用,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四是坚持严格把关的原则。各地在遴选员额制的法官时,要注意严格标准,精心安排,好中选优。具体来讲,一方面要对自愿申请加入员额制法官队伍的人员,进行摸底排查,梳理情况,确定遴选人员的具体标准。既要看学历、经历、资历,更要关注品行和能力。对于品行不端、廉洁不高的法官要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另一方面对于目前从事政务和党务工作的法官,要充分尊重其工作意愿,不予简单排斥,剥夺其入选员额制法官的资格,挫伤其工作意愿与热情。相反,要主动征询这些人的意见,做到一视同仁,同等对待。特别在进行法律业务知识考试时,要兼顾这些人实际情况,保证试题的公正性、合理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遴选法官公平竞争,防止法院内部产生矛盾,影响办案进度的提高,加剧案多人少矛盾。
         
        五是坚持科学使用的原则。相比较而言,基层法院的案件数量较多,案多人少的矛盾也较上级法院更为尖锐。而一旦推行法官员额制,如果对法官工作定位与案件流程没有重大改革,势必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笔者认为,基层法院应着眼于重新设计定位法官职责,优化案件操作流程。总的指导思想是实行因岗定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工作的轻重繁简,确定法官与法律助理不同的职责,尽力让法官承担权大责重风险高的审判事务。对于需要重新作出裁定的执行案件,应交法官审理作出裁定外,其他执行案件的实施等事务则一律交法官助理处置。另外,对于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等部门可以委派一至数名法官开展工作,以节省宝贵的审判资源。对于民商事案件则实行繁简分流的原则,案情简单的案件一般采用独任制审理,且主要让年轻法官处理。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一般交资深法官审理,或采用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可以采取以老带新的方式,从而既保证办案质量,又培养提高年轻法官的办案能力。
         
        六是实行绩效考核的原则。对于入选的员额制法官,既要维持其足够的尊严和体面,为其提供优厚的物质保障和良好待遇,稳定法官队伍;又要防止法官队伍管理僵化,缺乏干劲和活力,使得法官无激情,助理无希望。因此,各级法院必须建立法官考核管理委员会,对法官的德勤能绩进行严格考核。该考核管理委员会的人选可以由院领导牵头,各部门派员参加组成,并研究制定具体的考核管理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则由法院政治部(政治处)、纪检组(监察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办公室等部门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进行考核操作,并做到过程公开、结果透明,始终接受全院干警的监督,以确保考核结果的权威性。对于难以正常履职或有损法官尊荣的法官,考核小组有权提出建议,报请院法官考核管理委员会讨论后调离法官岗位,及时吸收优秀的法官助理加入,以保持法官队伍的良性运作。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