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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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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如何繁简分流

        时间:  2015/7/30 11:13:28  
         
        推行民商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简化一审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制作,应根据审判方式、诉讼程序、案件类型等繁简分流,真正实现繁案精写,简案简写,提高审判效率。
         
        当前,各级法院民商事案件数量剧增,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尤为突出。为此,一些法院通过裁判文书简化改革,使得简易案件简易审、简易判。从实践的情况看,不仅极大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而且赢得了当事人和律师的普遍好评。
         
        多年来,我国一直沿用传统裁判文书模式,越来越显露出其缺陷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囿于传统裁判文书固定写作样式,无论案件繁简难易均采用同一格式,简单的民商案件,裁判文书依然采取罗列式表述为本院采信或不采信,拖沓冗长,让人看上去眼花缭乱,可读性差。二是传统裁判文书格式比较固化,不分案件类型均由首部、事实、理由、主文、尾部组成的五部式结构形式,不能让法官因案制宜,繁简分流,使简单的案件复杂化。三是传统格式要点不突出,注重案件事实论述,法官写得辛苦,老百姓看不明白,费了气力不讨好。
         
        基于传统裁判文书的上述弊端及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用什么样的形式来体现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效果呢?笔者认为,目前裁判文书的简化改革样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如令状裁判文书。就是根据特定的案件类型,以表格的形式预先制作好裁判文书需要填写的项目,只包含诉讼参与人称谓和法院裁判的主文,不记载当事人诉辩主张和详细裁判理由,主要适用于案情简单,法律关系不复杂的小额诉讼案件,起诉方式极为方便,只需要在立案表格上填好相关内容,而法官根据相关证据只需要在表格上做出裁判结果加以确认即可。因此,采用如令状式裁判可实现当庭制作、当庭送达,在减少当事人庭后领取判决的奔波之苦的同时,节约了庭后法官和助理制作及送达裁判文书工作,大大减少法官和助理的工作量。
         
        表格式裁判文书。就是用表格列举的方法陈述当事人诉辩主张、法院查明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主文的简易法律文书,及以附表列举金钱给付项目,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所涉金钱给付项目适宜用表格方式列明的案件。笔者认为,推行民商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不应当一味地强调阐明理由,应当与审判方式、诉讼程序、案件类型的繁简、长短,及个案的司法投入相对应,体现简易诉讼与复杂诉讼之间的差异。因此,当前格式化文书的定位应当向更加简洁化方向发展,为简单案件文书制作服务。
         
        要素式裁判文书。就是对一些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不再分别阐述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的相关内容,而是围绕案件特定要素,陈述当事人意见、相关证据、法院认定的理由、依据及裁判结果,主要适用于能够提炼出基本要素的类型化案件。选择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的案件,法官在开庭时对照要素表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很快抓住庭审要点,避免传统庭审千篇一律进行撒网式调查的麻烦,不仅可以有效满足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的司法需求,同时,也能让法官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疑难案件的审理工作中。(邵海林)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