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完善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王璟贤
目前我国纠纷解决方式不仅有法院判决和调解为主的司法诉讼解决方式,还有非诉讼模式包括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交通事故调处机制、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等调处机制。现已初步形成以协商、和解、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组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但同时应当看到,尽管当前我国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已经十分丰富,但总体上看各种方式的发展程度不尽相同,一些方式的制度化、法制化程度不高,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尚未形成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有效机制。
一、当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是缺乏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多元化解决纠纷制度缺乏统一、完整、系统的行政调处程序安排,大多数行政调处的步骤、方式、时限等很大程度上仅仅依赖于各个机关的摸索和实践经验,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影响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和效率。
二是运行不畅。由于大多数行政机关没有行政独立的调解机制,没有配备专门的调解人员和调解场所,对矛盾纠纷的解决总是被动行事,甚至推诿、拒绝,以减少行政运行的成本。
三是联动不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需要地方党委高度重视,政府牵头,形成一个体系网络,搭建起纠纷解决机制规模化、系统化、常态化运作模式,多方联动、积极协调、合理配合的工作平台,但是根据现在情况仅仅是法院一头热,未能形成足够的联动格局,开展工作较为困难。
二、进一步健全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和实践探索
一是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地方党委、政府等机关需加强领导和协调众多人民调解部门,搭建起纠纷解决机制规模化、系统化、常态化运作模式,努力形成一个人民调解体系网络,进一步推动加强人民调解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建立调解和诉讼的对接机制,使矛盾纠纷尽可能及时有效地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是强化行政调解的功能。行政调解具有专业性、高效性、主动性等特点,尤其是对于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组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问题产生的群体性行政争议,具有独到优势。应从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制度上明确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工商、卫生、国土房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各行政机关的解纷职责。加强联合调解,搭建起纠纷解决机制规模化、系统化、常态化运作模式,推动建立劳动争议、医患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专业性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区政府、区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司法局、卫生主管部门、各种协会等部门的调解职能,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切实化解矛盾纠纷,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矛盾不上交。
三是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作用。法院在案件处理时,要始终贯彻“调解优先”原则,鼓励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审前调解、庭外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拓宽调解工作范围,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
四是努力实现非诉讼纠纷解决渠道与诉讼途径的良性互动。要使纠纷解决机制真正实现多元化,关键是要形成以法院为主导的,各级政府部门和其他机构积极参与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预防解决体系,并实现司法对其他调解方式的支持保障机制,同时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积极构建司法确认“绿色通道”格局的形成。
五是人民法院要创新“巡回审判”新模式。人民法院积极创新司法理念,转变审判模式,延伸审判职能,加强“巡回审判”, 创新探索多种审判方式,诸如假日法庭、田间法庭等庭审形式。“巡回审判”让司法和群众成为“零距离”,使庭审走进乡村、走进校园、走进社区、走进企业,就地开展法律咨询、现场接访,就地调解一些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等案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