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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实践路径分析

        时间:  2015/3/30 11:21:40  
        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实践路径分析
         
        以徐州地区为蓝本
         
        对共同体的情感认同是共同体成员内在强大的行为动机。在长期的差异化观念熏陶之下,我们需要把目光更多地注视在同质性方面。我们认为:法官与律师拥有法律职业者共同的职业尊荣,休戚相关,荣辱与共。小则一次规范的庭审,都离不开法官与律师思辨的交错与回应,互动与默契
         
        □马荣(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2014年7月8日,在历经一年多的调研与反复磋商后,徐州市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签署了《共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合作框架协议》,并在该协议的基础上进行了相应的实践探索。文章以徐州地区的实践为基础,简要概述两协会共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背景、制定的具体措施、初步成效及问题等,以期为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深入建设与良性发展抛砖引玉。囿于框架协议所限,文中“法律职业共同体”仅界定在法官与律师之间,敬请见谅。
         
        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宏观及微观背景
         
        构建法官与律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话题早在2003年之前就被提出,包括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法院等在内的几家法院也与当地司法局或律师协会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借鉴。
         
        但总体而言,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依然步履维艰。问题何在?从一直以来对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规制方式看,是沿循着“预防司法腐败”这条单行线运行的,为此而搭建的各种“防火墙”、“隔离带”,充斥着“禁止”“严禁”等严厉的措辞,以划清楚河汉界。虽然社会公众对于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确保司法公正廉洁的预期和信心得到了有力的鼓舞,但现实并未满足社会公众的这种高度期待。反思之余,不乏理性的声音,将法官与律师关系的症结主要归咎于审判权行使的不独立,认为只要司法权受到行政权等公权力的不当干涉,加之法院内部高度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就必然会为司法权力寻租、为法律掮客勾兑提供可乘之机。虽然言辞犀利绝对,但确实反映了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处理中难以逾越的障碍。而当下的司法改革对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的体制变革,以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为目标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等,无论从内部还是外部都体现了去行政化的目标导向,在宏观层面为理顺法官与律师关系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
         
        以上凡此种种,主要着眼于防范法官与律师形成不正当交往关系。与此同时,由于长期以来对法官与律师之间必要的沟通与协作缺乏重视和疏导,导致双方在职业交往中的问题不断积累、频繁暴露。在徐州地区,我们通过走访、座谈、调研和问卷,发现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主要存在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互信互敬尚未成为行为习惯。实践中不乏法官不尊重律师的职业立场和关注重点,律师不尊重法官的法庭主导地位,相互拆台而非有益补台的情形。在某些不应发生的对抗性事件中,法官和律师均站在各自立场,相互辩驳,贬损指责。但旁观者很可能以二者互掐的闹剧进行定性和评判,导致职业形象整体受损。
         
        二是沟通渠道不畅通导致对立冲突。必要的隔离在实践中被扩大化和绝对化。法庭上,律师庭审发言权利得不到保障,律师的代理意见得不到重视;法庭外,律师了解案件进度及约见法官均存在困难。部分律师基于商业利益考虑,不愿意就以调解等缓和的方式处理案件与法官交换意见。沟通平台的缺失导致观点上的对立往往异化为情绪上的对抗,意见表达方式有时趋于极端化,投诉乃至媒体成为反映意见甚至是发泄情绪的常用渠道。
         
        三是业务协作不足导致双方作用的合力被减弱。律师对司法裁判的协助和配合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一方面是由于部分法官没有依法保障律师的各项权利,没有认真对待并回应律师的主张和意见,导致律师的作用被人为弱化;另一方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冤假错案及虚假诉讼防范机制的建设中,律师的专业优势尚未得到充分挖潜。
         
        四是制度不完善导致制衡效果不佳。现实中仍然存在着法官和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形成不正当交往关系的现象,从而使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遭受极大的损害。同时,由于法官在司法中的主导地位,导致律师对法官司法行为的监督力度不够,而信息交互渠道的有限性,又影响了律师意见的及时传达与反馈,进一步弱化了监督实效。
         
        问题的长期存在和矛盾的不断积压,从微观层面倒逼法官和律师这两个群体都不得不去反思对这一局面的形成双方应负什么样的责任,怎样去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而二者在思考双方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作用时,也逐渐趋于理性和开明,既承认差异性,也认可同质性,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时,都越来越意识到沟通协作的重要性并对此有着强烈的期待。法治建设需要所有法律职业者理性面对,相互扶助,共尽心力。基于上述共识,在经历了一年多的反复切磋酝酿之后,徐州市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共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合作框架协议出台,成为双方共同的行为准则。
         
        徐州市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共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实践路径
         
        共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我们主要着眼于如下几个关键点,在框架协议中逐一加以确定:
         
        选择什么样的载体
         
        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需要的是平等的、能够切实承担起相应职责的组织体。由于法官协会和律师协会是平等的民间自治组织,二者的交往没有司法权和行政权互相交织牵绊之嫌,职能权属均为权益保障,相对单一纯粹,最适宜作为双方的沟通桥梁。
         
        如何唤起对共同体的情感认同
         
        对共同体的情感认同是共同体成员内在强大的行为动机。在长期的差异化观念熏陶之下,我们需要把目光更多地注视在同质性方面。
         
        我们认为:法官与律师拥有法律职业者共同的职业尊荣,休戚相关,荣辱与共。小则一次规范的庭审,都离不开法官与律师思辨的交错与回应,互动与默契。
         
        如何确立行之有效的规则体系
         
        如果法官和律师真正承担起相互间的责任,就对承担共同的社会责任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我们确立的规则必须针对亟需解决的问题,以实现彼此对对方的行为要求为导向。
         
        一是推动职业平等互尊。分立体制内外的现实给法官群体带来心理上的优越感难以即时抹平,而职业收入的差距让部分律师对法官还存有“敌视”心理,惯性思维对于建立“平等”关系构成阻力,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首先就要推进职业的平等互尊。职业的高度关联性决定了尊重对方的职业立场和关切、维护对方的权益,就是维护自身的作用和权威,二者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正向关系。法官切实保障律师的阅卷、举证、质证、辩护等法定诉讼权利,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需要;律师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规则,杜绝虚假诉讼、虚假陈述及消极诉讼,是依法执业的要求,最终都要归结到“依法”二字上来,这是对法律职业者最基本、最原则的要求。从增进职业互相尊重、共同维护诉讼秩序、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原则性规定,到职业道德的遵守、着装礼仪、不得相互指责贬损、诉讼程序变更的及时通知与解释、不对律师进行人身安全检查、为律师休息和停车提供方便等小细节,一一纳入框架协议中。
         
        二是强化业务配合协作。法官和律师是接触最为频繁的两大群体,以往对于律师意见的重视不够,把律师的作用局限于庭审,没有有效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而法官在一些棘手的问题上确实需要对外有所凭借,律师恰恰是有巨大潜力并可以倚重的群体。
         
        三是完善业务会商交流。沟通交流制度的确立是规则的重点,交流包括重大事项的交流、日常意见的交流及业务交流三个组成部分。重大事项主要是互相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研讨工作难题,共商工作规划,通过每年召开一至二次联席会议,将双方协商一致的研究事项形成有关纪要,双方都必须认真组织落实。
         
        四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法律是个庞杂的专业知识体系,法律知识更新换代迅速,表现形式不一,在适用中还存在不同位阶的法律规定冲突、司法尺度不统一等问题,对法官和律师都形成一定的困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确保律师与法官掌握的法律信息同步更新就成为双方共有的需求。
         
        五是促进互评互议互督。积极合作与互相监督是法官与律师关系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缺乏其一就容易走向极端。 互评结果的制约功能一方面体现在,随着法院审判管理制度的理性转变,第三方评价将会成为法官考评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律师无疑将会在法官考评机制中占据重要地位;另一方面,在律师的诚信评价、奖励处分等方面,法官也有发言权。
         
        六是丰富业外交流活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不是两家关起门来私下沟通,它需要以同一个声音向社会展示共同体的形象和职业风貌,法官和律师可以共同参与法律咨询、法律讲座等适宜的社会公益活动,共同塑造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良好形象;也可以适时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促进法院文化与律师文化的互通交流。
         
        七是组织保障到位。两协会建立日常联系工作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日常沟通联络事宜。双方鼓励并支持各自业务部门或工作委员会在向协会备案后进行对接交流。
         
        《合作框架协议》既有精神上、理念上的宣誓,又有机制建设上的倡导和规划,全面确立了两协会合作的整体架构。
        来源:中国长安网
        责任编辑:李星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