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审判管理机构运行困境及对策
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 胡娟
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受观念、历史和制度机制等因素的束缚和影响,基层法院在审判管理机构运行上还存在着重视程度不够、机制不够完善、信息化建设滞后、审判管理机构作用发挥得还不够明显等矛盾和问题。审判管理机构作为法院机构中新生事物,其应有的地位和作用与现实工作中的“尴尬”身份极不协调。为此,笔者结合自身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构工作实际,从审判管理机构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入手,探索加快提升审判管理机构工作效能的有效途径和措施建议。
一、当前法院审判管理机构运行困境
(一)观念跟不上
作为法院审判管理机构的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作为一新生事物,成立不过三四年,干警对审管办职能认识不到位。普遍存在以下认识:一是认为审管办作为与各业务部门是平级部门,却在管理上步步对各业务部门进行监督,不适当且无依据。二是对审管办工作存在对抗心理,认为审管办是专门针对业务庭挑刺的机构,处处对各业务部门审判进行跟踪,不能理解。对审管办交代的工作存在应付了事的情况。三是认为审管办的绩效考核工作是其单个部门的任务,与各业务部门无关,好与坏只能靠其去进行技术操作和与上级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而与其他人员和部门无关,造成了审判管理人员执行审判管理工作难度增大。四是对审判管理工作内容和职责了解不够、认识不清,主观上又不主动学习和认真研究,认为审管办的日常工作就是单一的事后评查案件、进行司法统计和纠错整改。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导致出现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对立,相关业务部门对审管办的工作不配合、审判管理工作难深入、难落实等问题,成为当前审判管理发展道路上的最大“绊脚石”。
(二)定位不清晰
审管办与其他业务庭一样是法院内设庭室,由于本身无权监督管理其他业务庭,而审管办从机构设置到人员配备,与业务庭地位、级别相同,形成的是另类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平等地位的管理关系,因此业务庭难以接受审管办的管理,审管办也难以进行管理,这种平等或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管理势必影响管理的权威,使管理流于形式,无法实现管理的效能。
(三)职责不清晰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审判管理机构主要承担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经验总结等审判管理职责。然而,在实践中由于该机构作为新生事务,许多干警甚至法院领导对该部门职责不是很清晰,将原来是法院办公室、政工科的很多服务性工作也一并纳入该机构去负责办理,导致机构职责不清晰,造成审判管理要么缺位、要么越位的现象。
(四)制度不健全
有关审判管理的规章制度虽已初步建立,但分类科学、内容全面、操作明确的制度体系尚未形成。大多是对某类管理事项的个别规定或者汇编,没有经过系统的分类与整合,有的缺乏配套,有的交叉重合。主要是审判管理机制不健全。最高法院对加强审判管理目前只有规范性的意见,至今尚未出台具体而又详尽的审判管理制度,与实际管理工作脱节,缺乏操作性和执行力。
二、规范与完善审判管理机构运行机制的对策与建议
(一)更新观念,这里指的不仅是对被管理者,也是针对审判管理者本身
审判管理改革属于国家司法改革的范畴,司法统一是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从这一角度来说,建立统一的审判管理模式,将是今后审判管理改革的远景目标。设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的意义就是在现有条件限制下,积极保障审判的公正与效率,防止司法腐败,加强司法统一。所以,我们法院内部人员要有一个清晰而正确的认识,要从观念上从被动管理转变到自觉主动配合审判管理工作上来。
(二)明确定位、厘清职责,推进服务型审判管理机构的设立
其一,明确定位,需要明确的是管理意味着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行使管理职权必须有着与其权力相适应的地位,这种适当的地位,才能保证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其二,厘清职责,人民法院的专门审判管理是为了有效整合司法资源科学安排审判工作,严格规范审判过程,客观考评审判质效,服务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廉洁行使而开展的组织、协调、评估、考核、指导、督办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和。审判管理机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把分内的工作做好,把该管的事情管好,稳扎稳打,一步一个脚印,在实践中,去摸索、探讨和总结审判管理管什么的问题。
(三)健全管理机制,构建专业型审判管理机构
对审判管理机制进行改革和完善,首先就是要集中管理权力,将各项分散的审判管理权限梳理后交由一个部门负责,这个部门也就是我们现在大多数法院均已成立的审判管理办公室。但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并不是简单的部门合并与人员抽调,健全管理机制出发和落脚点应是突出“专”这个字,在“专”字上下功夫,构建专业型审判管理机构。一是“专权专用”。审判管理办公室是专司审判管理的综合性审判业务部门,是协调沟通整个审判管理体系的平台和枢纽,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的目的就是为了改变以前审判管理职能不清、职责不明的状况,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互相配合,有效监督,高效运行的审判体制。既然如此,审判管理办公室就应该担负起与审判事务相关的所有职责,以便更好地统筹协调,实现管理效能的最大化。二是“专精并重”。不断进步的计算机信息技术与过硬的法律知识储备是新型审判管理机制顺畅运作的关键要素,一方面要对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计算机操作技能培训,确保能够熟练掌握与审判管理相关软件的使用方法;另一方面,构建全院审判管理网络,在各业务部门设立兼职助理,充分发挥兼职助理深入一线、了解审判态势的优势,协力做好全院审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