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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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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让信访谈话成为监督的一种有效机制

        时间:  2015/2/2 11:25:01  
        信访谈话,是组织上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廉洁或作风等问题直接与被反映人见面,进行面对面的核实、提醒、批评与教育,及时纠正错误。信访谈话是对党员干部进行信访监督的重要抓手,是新形势下前移监督关口、加强教育提醒的有效举措。
         
        当然,信访谈话目前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与信访监督所应起的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能、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的任务要求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如何完善信访谈话的教育、提醒和监督机制,使其既能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同时又使群众看到举报效果,继而提升对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满意度,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当前应着手努力的方向。
         
        基层开展信访谈话的工作实践
         
        来自基层的调研显示,信访谈话制度的制定对解决大量的信访问题,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注重规范,突出信访谈话的严肃性。规范谈话线索来源,拓宽信息渠道,主动协调沟通,形成内外结合、渠道畅通的线索收集网络。规范谈话实施流程,绘制实施流程图,严格规范线索处理、初步核查、谈话提醒、督促整改、解除提醒、追究问责等相关程序。如在谈话提醒上,注重分类实施,对较轻微违纪问题,及时找被反映人进行信访谈话;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向被反映人发出信访函询,要求作出书面说明。规范谈话提醒机制,一些地方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廉政谈话提醒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信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巡视谈话等方面的对象、类型、步骤和实施要求。
         
        注重方式,突出信访谈话的约束性。个别提醒谈话,对有违纪苗头的党员干部,及时指出问题,提出要求。集体警示谈话,对领导班子有集体轻微违纪行为或连续出现多名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及时对单位领导班子进行集体信访谈话警示。专项信访谈话,将信访监督与党委(党组)一把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相结合,与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及时发现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或澄清失实举报。
         
        注重运用,突出信访谈话的实效性。坚持跟踪回访,通过约谈或下访,及时掌握谈话对象对所犯错误的思想认识和后期工作表现,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对谈话对象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保证谈话监督有触动、有成效。强化责任追究,将信访谈话整改情况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绩效评估工作及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重视结果运用,一些地方将廉政谈话提醒材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参考依据,并对谈话提醒事项不重视、问题整改不到位或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当事人,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当前信访谈话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不可否认,当前,在信访谈话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与信访监督所应起的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能、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的任务要求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
         
        教育监督氛围不够浓厚。缺乏有效的宣传引导,纪检监察机关对信访谈话的内涵、作用、程序和方法宣传力度不够,在实施信访谈话时,部分党员干部表现出不理解甚至存在抵触情绪,从而影响到信访监督的实际效果。思想认识不到位,与查办案件等相比,不少领导干部对信访谈话工作的意义缺乏正确认识,认为信访谈话是一项务虚工作,可有可无,积极性不高。工作存在畏难情绪,对信访件的筛选没有把握,担心实施信访监督会造成案件线索流失,怕承担失职责任。
         
        制度操作保障有待完善。准备工作不充分,虽然文件对信访谈话实施的主体、客体及时间步骤、操作要求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但仍然存在谈话内容不够规范、谈话效果不明显等问题,主观性、随意性较大。后续跟进不及时,党员干部经信访谈话后,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有没有纠正,苗头性问题有没有反弹等等,诸如此类事后全方位的监督工作一旦没有及时跟进,很容易出现重复犯错。适用范围把握不准,有时因调查不深入,将群众反映可能构成违纪违法的问题仅适用于信访谈话,从而导致案件线索的流失。
         
        结果运用缺乏刚性约束。在成效体现上,大多数党员干部表示信访谈话很有必要,能够及时得到警醒教育,但个别人员并未从根本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思想上仍旧不以为然。在警示作用上,对发现的问题一般只采用就事论事的限期整改形式,没有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以“点”促“面”实施提醒警示的作用发挥不明显。在问责措施上,对多次因不同原因被约谈的对象,缺乏问责手段,存在“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现象。
         
        完善信访谈话工作机制的对策建议
         
        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借鉴各地相关部门在此项工作运用中的成熟经验,完善信访谈话的教育、提醒和监督机制,进一步提高信访谈话的实际效果。
         
        完善机制建设,增强信访谈话可操作性。完善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健全谈话机制实施细则,明确各种谈话的操作规程、目标要求等要素,体现制度的操作性和严肃性。比如,在谈话前提交谈话方案、谈话提纲,谈话后及时将谈话内容、记录整理汇报。严格规范线索受理、实施提醒、督促整改、资料归档、专题汇报等相关程序,防止为了谈话而谈话,使谈话变成“走过场”。明确谈话的具体适用情况,应当坚持“五个必谈”,即群众反映有违纪违规问题,但证据不足或不够纪律处分的情况必谈;发现有违纪违规苗头但经查并未构成事实的必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需要回访教育的情况必谈;反映领导班子存在不廉洁或不团结等情况,对其主要领导必谈;重要领域和关键岗位存在廉政风险的情况必谈。健全谈话线索管理机制,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其他执法执纪部门,合力建立统一规范的线索信息共享平台和收集登记机制,密切沟通联系,拓展信访谈话实施领域的深度和广度。尤其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精心排查,防止重要案源线索流失。
         
        重视约谈准备,提高信访谈话实际成效。在信访谈话之前要设置情景,谈话人员事先要了解信访件反映的重点情况和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和个性特点,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情景进行分析预测,必要时可对一些问题进行外围侧面了解,掌握更为充分、可靠的谈话信息资源,然后确定谈话的步骤,拟定谈话提纲,做到有的放矢。在信访谈话过程中要把握重点,直面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要敢于、善于提出批评意见或指出不足之处,充分体现信访谈话的教育、提醒和监督功能。对反映不实的同志进行“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提醒和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对待群众批评,虚心接受群众监督。既要帮助谈话对象认识错误,又要允许其对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同时,注意分析判断,对谈话中发现有不能自圆其说的问题或明显的违纪问题,事后要及时组织核实。在信访谈话结束后要整理归档,承办人应将谈话记录给被谈话人阅看并签字,被谈话人对所约谈的内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书面说明,并表明自己的态度。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将其有关书面材料存入被约谈、函询人的廉政档案。必要时,也可责令其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会议或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检讨。
         
        拓展结果运用,提升信访谈话刚性监督。做好跟踪回访,坚持严把审核关,对思想认识不到位、情况说明不清楚的党员干部实施“二次谈话”,一旦发现重要违纪线索,及时转入案件调查程序;注重做好回访教育的后续跟进,定期或不定期对信访谈话涉及问题的纠正、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倾听被约谈人对问题认识和整改情况的具体陈述,保证信访监督取得良好效果。提升刚性约束,当前有关结果运用的规定过于笼统,裁量空间过大,不便实际操作。要进一步规范结果运用实施程序、细化问责措施,主动强化事前和事中监督,保证结果运用的操作性和实效性,以“点”促“面”,提升信访监督提醒机制的执行力和威慑力,从源头上堵住问题的发生。创新管理水平,完善与组织部门、效能监察等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把信访谈话记录及谈话后行为表现记入廉政档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干部,在谈话基础上,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列入案件线索管理;把信访谈话的整改结果与干部的考核奖励、年度评先评优挂钩。
        来源:甘肃廉政网
        责任编辑:李星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