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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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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办案件工作要“三戒”

        时间:  2014/12/18 10:58:29  
        戒急躁 戒傲慢 戒懒散
         
        查办案件工作要“三戒”
         
        窦智峰
         
        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三转”要求,聚焦主责主业,加大办案力度,查处了一大批有影响的大要案件。但同时,个别办案人员暴露出了“急、傲、懒”等问题,不能忽视。
         
        急躁情绪存在于案件调查的各个环节
         
        在外调方面,表现在没有全面掌握外围资料或未做深入细致的分析研判,就急于进入下一环节,致使一些关键线索和信息白白流失。在谈话阶段,表现在违背办案规律,一味追求快速突破。立案审查对象大多要经历“负隅顽抗、权衡利弊、投石试探、彻底交代”等过程,谈话工作仅能起到“催化剂”作用,但绝不能彻底消除某个过程,若急于求成会促使办案人员以急躁的方式追求战果,进而埋下安全隐患。
         
        造成急躁情绪的原因,首先是对当前的办案理念把握不到位。个别同志对“快进快出、快查快结”不纠缠枝梢末节的初衷理解偏颇,一味追求加快各环节速度,甚至“跳跃式”办案,这就违背了办案的基本规律,容易产生急躁情绪。其次是个别领导对办案工作期望值过高。如果领导错误地高估案件成功率,就会向办案人员传导压力。“急”到一定程度,个别办案人员也会选择以极端方式“回应”。再次是办案人员储备严重不足。当前案件查办工作日益繁重,工作标准不断提高,在高强度的工作环境中,急躁情绪在所难免。
         
        个别办案人员在赞誉声中滋生了傲慢情绪
         
        这集中表现在:外调取证时,颐指气使,盛气凌人,致使对方产生反感情绪,本想积极配合的态度很有可能转变为敷衍应付;与证人谈话时,高高在上威逼胁迫,无法拉近双方心理距离,不能给对方一种信服感,致使不愿、不敢作证;与被调查人谈话时,不屑于谈话前做准备工作,眼高手低,自认为经验丰富,以为仅凭简单罗列查办过的腐败案例,被调查人就会被“吓”倒主动投降,最终迟迟打不开局面。
         
        造成傲慢的原因主要是对腐败案件的特殊性认识不足。腐败案件既有普遍性,也有特殊性。总结每一个案件的经验教训,发现并紧紧抓住其中的普遍性即一般规律是必不可少的,但不能片面夸大这方面作用。即便是性质再接近的两个案件,也会在腐败分子性格、行受贿手段等多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生搬硬套,必然无功而返。
         
        个别“不求上进”和“身有傲气”的办案同志容易懒散
         
        这集中表现在:外调时,只求面上过得去,不求做深做细,懒得在重点环节下大功夫,懒于谋划,找不到案件切入点。谈话时,懒于做谈话提纲,懒于分析对方心理,在一时不能“攻克”后寄希望于硬措施甚至寄希望于“熬”垮对方,办案方法简单粗暴缺少办法。
         
        造成懒的原因,除傲的因素外,主要是部分同志荣誉感不强,缺乏担当精神。“找差距、比贡献、争先进”意识薄弱,工作标准不高,不求过得硬,但求过得去。责任心不强,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得过且过。
         
        破除办案“急、傲、懒”的对策
         
        “急、傲、懒”是目前部分办案人员身上存在的不良苗头和倾向,或独立存在,或相互派生,如不警惕并及时纠正,势必影响当前的案件查办工作。
         
        正确理解“快进快出、快查快结”要义。要尊重办案客观规律,科学安排办案力量,合理安排案件进展节奏;要在实践中不断增强准确判断和把握主要矛盾的能力,紧紧围绕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凝聚办案团队智慧合力,综合运用多种合法合规手段,以能力促效率,以方法提效率。
         
        切实壮大办案人员队伍。应着眼于改革契机,将愿办案、会办案、能办案的同志调整到办案部门;要科学设置办案人才库,保证所列人才确实是办案能手;建立和完善切实可行的查办案件激励机制,把岗位目标责任制与考核、奖惩、晋升等制度结合起来,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营造“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良好氛围。
         
        客观看待案件查办的成功率。查办案件对办案人员来说是工作,但对于被调查人却涉及切身利益甚至身家性命,他们会动用一切资源来阻挠、对抗。从客观因素看,受手段隐蔽、案情复杂、办案人员不足等因素影响,也不是所有腐败案件都能够成功查办。对此,上级领导要给予理解,从而为身处一线的办案人员减压。
         
        提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要根据年龄、能力、职务等进行分梯队培训,切忌“一锅烩”,切实提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重视“以案代训”,这种形式取得的效果是无法替代的,同时也要改变只抽调办案骨干的做法,有计划、分步骤地发现、培养和储备办案人员。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责任编辑:李星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