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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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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把证据关减少捕后不诉案件

        时间:  2014/11/14 14:18:35  
        提高审查逮捕工作质量,是当前侦查监督中的一项重点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检察院对近三年来办理的捕后不诉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捕后不诉案件有增加趋势。如何减少捕后不诉案件,该院逐案剖析,结合实际,提出了解决途径。
         
        该院发现,捕后不诉案件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执法理念转变仍不到位。有的办案人员重打击轻保护,“有罪推定”的思想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二是对逮捕条件把握不全面。如果不捕担心引发被害方上访,激化矛盾,没有仔细判断、甄别证据而一捕了之。三是有的办案人员的证据审查、判断、运用能力不强,没有及时发现证据链条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四是捕、诉衔接机制执行不到位,导致有些案件对同一事实、证据或法律适用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导致捕后不起诉。
         
        该院认为,要改变这一现状,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转变执法理念,坚守案件质量底线。既要牢固树立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又要依法保障人权;既要避免片面强调配合,降低法定逮捕条件,以捕代侦、带“病”批捕,也不能人为抬高逮捕标准,造成该捕不捕。既要强化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又要严格执行刑诉法的规定,确保案件质量。
         
        全面把握逮捕条件,加强对社会危险性的审查力度。一是严格审查把关,依法做好讯问、询问、听取意见等工作,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减少案件质量可能存在的瑕疵。二是加强对可能判处刑罚的预判,可参考各地法院制定的量刑指导意见,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刑罚作出预判,准确适用逮捕措施。三是继续加大对社会危险性的审查力度,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
         
        强化证据意识,增强证据审查能力。一是加强对证据来源及效力的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或要求侦查机关(部门)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二是加强甄别矛盾证据,提高对证据的综合把握和运用能力。要杜绝单纯依靠犯罪嫌疑人口供对案件定性,高度重视对言词证据的固定和补强,避免因犯罪嫌疑人翻供而影响定案。对言词证据依赖度高以及对证据合法性产生怀疑的案件,要强化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三是重视罪轻和无社会危险性证据的分析判断,既要加强对有罪证据证明力的分析判断,也要高度重视对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坚持并不断完善各项办案工作机制。一是完善重大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通过听取案情、派员参与勘验检查、参与案件讨论、提出侦查取证意见等方式,做好引导取证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二是完善捕后跟踪监督机制,加强批捕后的督促取证工作,及时掌握补证情况,防止出现以捕代侦、消极取证等情况,同时,做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三是进一步加强与公诉部门的衔接配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新型犯罪案件,主动听取公诉部门的意见。(薛正俭 王春伟)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