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堂山下的阳光庭审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纪实
“双方当事人都是老乡,抬头不见低头见,我们一定尽力处理好这个案子,给群众一个交代!”在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圣堂山脚下,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黄庭长宣布休庭后这样说道。为何人民法院的庭长会在山脚下说这样一番话?这得从一个案件说起。
换人开车 交通事故引来民事纠纷
2014年4月16日,赵某驾驶其小轿车搭载朋友莫某、邓某和李某三人由金秀县长垌乡同王屯往圣堂山景区路口方向行驶。途中赵某应莫某的要求,将车辆交由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照的莫某驾驶,当日14时许,莫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圣堂山景区路口往长垌乡同王屯方向时,车辆翻入公路外的河内,造成莫某死亡、邓某失踪(后查实已死亡),赵某、李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金秀县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于同年5月23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莫某未取得机动车证驾驶执照且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违法行为是导致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死者莫某的父母于2014年7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赵某将车辆交由其未取得驾照且处于醉酒状态的儿子驾驶造成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赵某存在严重过错,要求被告赵某赔偿他们因丧子造成的各项损失的60%,即141479.88元。被告赵某则认为赔偿比例过高。
巡回法庭 回应民意下乡公开审理
此案在当地引起不小的争议,当地群众对此看法不一。有人认为被告赵某当时是应死者莫某要求让其驾驶车辆的,应负次要责任。有人则认为赵某明知或应知莫某无驾照和醉酒的情况,让其驾驶车辆过错重大。孰是孰非?人民法院将如何审理?群众迫切得到答案。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回应瑶乡群众对此案件的关切,也为了让群众知晓相关法律知识和审判程序。9月24日,金秀法院巡回法庭来到该县长垌乡平孟村马安屯(位于金秀县圣堂山景区附近)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案件。该院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中族老到场旁听,周边村庄早已闻讯的群众纷纷赶到现场观看。
经过1个多小时的开庭审理,巡回法庭听取了原告方的诉求主张及被告方的诉辩意见,查明了案件事实,合议庭认为,该案的关键在于赵某作为车主,在明知或应知莫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照,以及是否知悉后者(莫某)醉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为,是否存在民事上的过错。如果存在过错则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合议庭主持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民族调解 族老助阵欲化双方矛盾
工作进入到调解程序,金秀法院合议庭采取分头的方式,并且邀请了村中瑶族族老助阵调解工作。诚邀瑶老、寨老参与,引用瑶族同胞世代尊崇的公序良俗“石碑律”开展调解工作是该院创新民族调处的新路子。
此案调解的关键在于原告方,参照以往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按照《侵权法》的规定,被告赵某的过错对本次事故的发生系属间接原因,在该案中承担的损失赔偿不宜超过30%。然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明显加重了被告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莫某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自己无机动车驾驶证照和醉酒的情况下,仍然要求赵某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在行驶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致使惨剧发生。其次,赵某疏于过问莫某是否已经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轻信事故不会发生,放任莫某无证驾驶。族中瑶老邓建英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认为7:3的赔偿比例较能让人信服。经过近1个小时的调解工作,原告坚持己方的诉讼请求,调解协议难以达成。随后合议庭宣布休庭,择日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后调解或依法裁决。
迎难而上 释法说理干戈终化玉帛
9月30日,黄庭长携合议庭成员组织开展庭后调解工作,并再次邀请了马安屯族老邓建英前来协助调解。经过几天的冷静思考,原告渐渐放缓了因丧子而产生的偏执情绪。
调解过程中,法官和族老轮番上阵。一方面,合议庭法官充分利用自身精通瑶族语言的优势,将相关法律法规转化为通俗易懂的当地语言,耐心细致地阐明法理,结合案件的主要事实让原告明白了案件中被告赵某在法律上所应承担的赔偿比例。另一方面,族老邓建英则引用瑶族“石碑”公约中的“和为贵”、“大团结”的瑶民相处原则,说情道理疏导原告未解的心结。终于,原告悉心接受了调解协议,被告也愿意分两次对原告进行赔偿,调解工作圆满完成。
调解结束后,记者采访黄庭长对巡回法庭和庭后调解的感受时,他由衷地说道:“巡回法庭是我们基层人民法院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一种方式,不仅可以减轻当事人诉累,而且通过这样的阳光庭审可以更直观地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
后记:
法官提醒,出借自己所有的机动车给他人使用时,一定要谨慎对待,安全文明驾驶为生命护航!(黄通德 方良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