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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我国法官职业保障的现状及建议

        时间:  2014/9/15 14:49:48  
        浅谈我国法官职业保障的现状及建议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孔晶晶
         
        法官的职业保障是保证法官依法履行职务、充分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基础和物质性前提。对如何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切实维护法官人身权益和其他权益,是刻不容缓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作为一名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通过对我国法官职业保障现状的分析来提一些自己的拙见。
         
        一、法官职业保障的基本涵义
         
        法官职业保障是指法院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落实法律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力和职业地位,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同时依法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利益,增强法官职业的尊荣,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法官职业保障的内涵较为丰富,它包括法官的职业权力保障、职业地位保障、职业收入保障、职业安全保障、职业教育保障和职业监督保障等内容。
         
        依照我国《法官法》和《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职业权力保障是指使法官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干预,不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职业地位保障是指法官一经任用,除正常的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职业收入保障是指法官应拥有相对丰厚的经济收入和稳定的物质生活保障,以免去后顾之忧,防止金钱或利益的诱惑;职业安全保障是指法官不会因为履行正常职责而受到打击、报复、伤害等安全威胁;职业教育保障是指国家和法院应为法官提供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机会,并且提供相应的教育培训经费;职业监督保障是指法院通过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法官的自律性,制定和完善处理法官违法违纪行为和充分保障法官诉、控告权利的相关程序,确保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公正审判。
         
        二、当前我国法官职业保障的现状
         
        (一)法官独立审判权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 法》规定,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以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现实中法官的职业权力却不同程度地受到法院内部和法院外部双层“监督”的影响,严重地干扰了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人事任免,职级评定、人才选拔基本上由地方党委部门全盘掌握,法院作为具体的用人部门实际上无用人选择权,在用人权无法选择的情况下又存在着人大个案监督的扩大化和监督权的滥用、党委对涉法信访案件的监督、新闻媒体对案件审理中的舆论监督,都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干扰了法官的职业权力的行使。
         
        在法院内部法官审理案件、庭长、院长签发调解书、判决书、审判委员会研究决议案件,案件逐级汇报制度等,特别是错案追究制度,再加上近年来信访案件的增加进一步限制法官,处罚法官较多,不仅影响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司法形象,而且给法官 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致使许多“难办”案件无人愿意办理。
         
        (二)法官的职业收入偏低
         
        法官的工资是由地方财政参照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进行发放。法官的行政级别越高、工龄越长,工资就越高。《法官法》里规定的薪金待遇根本没有实现。另外,《法官法》所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和相关的保险福利待遇在很多地方法院也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法官的工作缺乏有效的经济保障,就难以树立起法官的职业自豪感,从而削弱法官面对各种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
         
        由于审判工作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一旦法官向金钱诱惑屈服,就很容易产生司法腐败。试想在贫困地区,法官收入非常低,家人也没有工作,全家人整天为衣食而忧,这种情况下,要让法官在金钱利益诱惑面前谈司法公正,实在是有失常理。分析一些腐败案件的形成过程,其中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经济待遇低,特别是低薪。“高薪不一定能养廉,但低薪必不足以养廉,低薪之下难以抵制和减少腐败”。此外,还有不少精英法官因法院待遇太低而转行去当律师等社会工作者,造成法院系统人才流失。
         
        (三)法官职业安全缺乏保障
         
        没有相关法律明确地规定出了法官的独立审判地位及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如果法官受到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侵犯,那么其合法权益就会因为缺乏具体的保障措施而得不到保护。法院和法官处在社会矛盾的第一线,作为社会各种纷争最终裁决的法官已处在社会各种纷争的焦点和矛盾漩涡之中,法官的职业风险也越来越大,法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一些地方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冲击法庭、报复、围攻、故意伤害法官的事件屡有发生。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很可能会因为考虑到自身安全而顾虑重重,不敢下判决。这将给我国审判事业的长足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法官在依法履行职务、认真细致做好案件当事人思想疏导工作、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措施的同时,由国家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和保障体系显得更为重要。
         
        (四)法官的职业教育贫乏
         
        《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有参加培训的权利。但现实中,因法院经费的问题,很多法官未受过正规培训,特别是经济落后的法院法官可以说培训机会极少。近年来,各地法院也录用了大量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作为其后备力量,法院的平均学历得到大幅的提升,但是法院在职人员中45周岁以人员,特别是有些法官的平均学历还比较低。在中西部地区,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的审判人员在一个法院当中寥寥无几。虽然,法院的干警都在努力自学进修或参加继续教育,以此加强对文化知识、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但是在繁重的审判工作之余,还要求这些法官自学进修,实在是强人所难。再加上各地法院对的学费报销、学历承认的政策是不一致的,这就加深了法官自学进修的难度。此外,我国法院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多多少少都存在着内容与审判实践相脱离、培训模式单一、培训与考核脱节的问题,这也大大制约培训教育的效果。
         
        三、对完善法官职业保护的建议
         
        (一)确保法官独立公正地审判
         
        建立适合法官独立审判的经费保障制度、人事任免制度和办案制度。一是建立专门的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制度。为了实现从根本上摆脱行政机关的束缚,彻底改变各级法院在经济上完全依赖于行政机关的局面,各级法院的经费应由中央统一拨付。先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统一核定全国各级法院的经费,报请全国人大审批后列入国家财政预算,再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下拨至各级法院。二是在中央和省两级分别设立法官委员会,分别任命各级法官,以避免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对法院人事的干扰。三是理顺院、庭长审判职务和行政职务的关系,改变裁判文书层层审批的做法,将审判权下放给合议庭、独任庭。院、庭长平时行使行政管理职责,只有在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或依法指导合议庭办案时,才能履行审判职责,以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状。
         
        (二)提高法官的经济待遇
         
        提高法官的薪金待遇。在目前法官工资与其他公务员工资统一由地方财政支付的现状暂时不能改变的情况下,应根据办案数量和质量增加奖金激励机制,同时提高法官津贴的标准。此外,青年法官基本都会面临结婚、买房、抚养孩子等一系列生活问题,在待遇方面应对工作时间还不长的年轻法官有所倾斜。但法官薪金改革的最终目标应当是,将法官薪金与公务员工资剥离开,在公务员薪金待遇平均水平的基础上提高一定的比例,由国家财政统一支付。
         
        增加法官其他福利保障。对于法官的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建立配套的保障机制,编入国家预算项目。切实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完善法官的人身保护措施。特别是在当前的现实背景下,建立法官廉政保证金或法官职业保证金制度,探索多元化激励机制,增加法官对职业生涯预期利益的合理期待。
         
        (三)健全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
         
        法官的职业安全是法官职业的特别权益,既包括法官的人身安全和执业安全,又包括心理安全和家庭安全。现今司法实践中也做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比如加设安检设施、法官专用通道等。从制度上来说,全面实现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可这些方面切入:首先,加强对法官职业权利的刑法保护,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惩处落到实处,对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以加大惩处力度。 其次,对法官职业尊严进行保障。可考虑在《法官法》中增加关于保障法官职业尊严方面的规定,对侵犯法官尊严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惩处。最后,健全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对打击、报复、诬告、伤害法官的行为,进行严厉的责任追究。
         
        (四) 完善法官职业教育保障制度
         
        一是改革现职法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与法官选任相适应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和培训机构。不断提升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使其对法律知识有广泛的涉猎和深刻的理解;同时不断增强法官的审判实践经验和职业技能,提高驾驭审判活动的能力,以适应新世纪审判工作的需要,实现司法公正高效。在我省,各级法院的初任法官都必须经湖南高院审批并且培训,有力地保障了法官上任后对审判权的正确行使。
         
        二是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制度。在教育培训的方法上,课堂讲授退居辅助地位,组织法官开展读书、讨论、辩论和调查研究,撰写学术论文、案例分析文章和法律文书等,提高法官的审判业务素质和调研能力,应成为法官继续培训的主要方法。同时应以法官形成和发表的调研成果来检验法官的学习效果。在教育培训的目标上,应当培养高素质的专家型、学者型职业法官,同时要不断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培训的设施,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培训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