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 马维博 通讯员 仵宗菊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部门最基层的力量,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根基,肩负着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普法依法治理、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矛盾纠纷等工作任务。基层司法所每天面临的工作忙碌而又复杂,而司法所所长的工作更是事无巨细。2019年9月4日,记者走进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司法局查山司法所,记录了该所所长周传忠忙碌而又充实的一天。
4日8时许,周传忠接到查山乡派出所的电话,樊某等人将严某车辆控制不让其走引起纠纷进行报警,及时赶往现场了解,查山乡刘岗村樊某诉平昌关镇李营村严某的汽车租赁合同纠纷进行调解。2019年5月份,樊某因外出打工家中一辆小货车在家闲置,严某因运输河砂正好急需车辆,经双方协商按每月3000元租赁给严某使用,租赁期限三个月,但在严某使用2个月10天后由于车辆老化,均出现漏油、熄火等现象就将车辆进行了退还,费用尚欠4000元未付,樊某另主张对其车辆进行全面修理,经双方协商严某一次性给付修车费用2000元,合计6000元并一次性当场付清。
9时20分,刘岗村居民樊大明来到司法所,声称严某2013年度在查山乡开“鸿福”酒店期间尚欠其猪肉款15000元(其中严某打欠条金额9000元,刘俊打欠条6000元),平时也找不到人且打电话也不接,听到严某在司法所就此申请进行调解,查知此酒店严某与刘俊进行合伙,经营期间樊某尚欠严某餐费6000余元,经协商此款冲抵欠严某餐费3000元,余款6000元严某从10月1日起每月偿还2000元,逾期从2013年12月份起,按照欠款金额按年息24%计息,双方并签定了还款协议。
调解好两起案件后,张岗村民井某到司法所声称:2012年度严某经营查山“鸿福”酒店期间尚欠装修款48000元,于2016年6月向其出示欠条至今分文未付,经协商严某于2020年5月1日起每月偿还2万元直至款清,逾期从2016年6月份起,按照欠款金额按年息24%计息,双方并签定了还款协议。
紧接着查山居委会居民谢成友手持欠条,申请高梁店村民赵法荣欠其化肥款6000元,高梁店居委会商合威欠其化肥款10000元,由于谢某身患肺癌每月治病开支在4至5万元,之前已支出治疗费60多万元。看到材料后司法所长周传忠立即电话联系赵法荣、商合威,但他们以没钱为由拒绝调解,周传忠当场为谢某起草民事起诉书,通过河南微法院平台上进行诉讼立案。
下午查山村民樊某申请井某水塘租赁合同纠纷案在司法所调解。2016年度樊某将自己承包水塘转租给井某,双方并签定了协议约定:每年租赁费用5000元,租期为10年。樊某现认为应当按照随行市价每年应当有递增,井某认为双方既然签定了协议,应当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各持不同意见,司法所长周传忠从法律方面分析他们各自存在的过错及应承担的责任,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讲互谅互让的道理,让他们换位思考。经过近2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终于各退一步,达成一致意见,在原合同的基础上每年增加1000元,一场纠纷就此化解。
此时在司法所等候的查山村民陈某申请刘某借款纠纷案,双方共同到司法所申请调解。陈某声称:2015年6月份借给刘某现金10万元,并拿有刘某出示的欠条一份,刘某声称:欠条确实是他出示的,但他不是真正的借款人,当时陈某将款给他时,实际上是他帮忙存在查山合作社,事后没有收回欠条,现由于此合作社出现经营异常暂时无法支取款项。周传忠分别从法律方面给予双方分析,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陈某将款交付时且又出示欠条,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行为已成立,至于收到款项后,再次将借来的款项用于何处,有自主处置的权利,目前应当对出示的欠条行为承担偿还的责任等,经调解刘某给付陈某3万元作为利息,欠款10万元待刘某从合作社取出后本息全部支付给陈某。
这就是基层司法所所长普通的一天,也是平桥区司法局基层司法干警工作的缩影。他们凭着强烈的责任心以及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热爱,在平凡的岗位上兢兢业业,真正当好了党委、政府的“减压阀”;他们用自己的辛勤付出和无私奉献,架起了服务群众的连心桥,换来了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