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心理修复机制构建之思考
□ 刘东华
执行工作是社会关注的司法领域,但在执行工作中,法院往往关注更多的是案件本身,对于当事人因纠纷及实现权益过程所带来的心理问题关注较少。建立当事人心理修复机制有着现实需求基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推行当事人心理修复机制,通过司法人员的引导,给予当事人人文关怀,帮助当事人进行心理调节,消除当事人心理障碍,促使其重新审视自身人格认知,重建良好家庭关系、社会关系,恢复当事人对社会秩序的信心,重塑其个人生活秩序,推进执行案件化解,目前已收到初步实效。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为民造福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党的全部奋斗都是为了让人民过上好的生活,司法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司法工作做得好不好,群众说了算。当前,执行是社会关注的司法领域,胜诉权的保障则是法院一项重要的工作,也是影响群众司法满意度的关键环节。案件顺利执结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如财产可供执行性、财产变现程序繁简与公平之间的平衡、多部门联合作战的协同性、时代发展带来财产权益多样性、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查证过程的艰难性等,这些也都是影响群众司法满意度的因素。而这其中,我们往往关注更多的是案件本身,对于当事人因纠纷及实现权益过程所带来的心理问题关注较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修复。故在执行程序中,建立当事人心理修复机制有着现实需求基础。
一、心理修复概念在司法领域的延伸内涵
心理修复与心理创伤是对应概念。心理创伤也叫精神创伤,弗洛伊德认为,此种创伤指的是某事件作为在较短时间内产生和增加的一种刺激,其强度达到使人无法用一般或普遍的解决和处理方法释怀,并由此对内驱力产生持久的干扰。在强烈情绪对心理造成了损害后,需要进行心理干预及修复。心理修复,其实同义心理治疗,系通过重新调整被修复者的认知结构、行为模式,使其能更好地生活。
通过延伸心理学科上的心理创伤、心理修复概念,我们可知,在司法领域,也存在着当事人因纠纷而引起的心理问题,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当事人由于案件本身原因或司法期待的破灭造成了自身情绪伤害,超出了其可承受能力范围,无法自行排解,对个体情绪管理、心理活动产生影响,引发焦躁、抑郁、无助等负面情感,出现了生产生活障碍的情形。这种创伤可能在矛盾纠纷发生时即产生,进入司法领域后,会贯穿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如家暴、校园欺凌以及一些侵权类案件受害人的心理创伤。也可能出现在司法活动中,当事人由于某个环节产生对司法期待的不满,如从自身认知出发认为其遭受到不公平待遇,从而引发信访。由此,司法领域的心理修复,可以定义为由司法工作者通过司法案件的引导,对当事人进行积极心理调节,促使其重新审视自身人格认知,重建良好家庭关系、社会关系,恢复其对社会秩序的信心,重塑个人生活秩序。比如,通过打击刑事犯罪,使受害人得到心理代偿;通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弥补受害人人格尊严等。
二、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心理修复的必要性
为什么要特别强调执行阶段的心理修复?这是因为,无论什么原因导致的心理问题,在当事人自身感知到的障碍未得到司法权的最终确认时,绝大部分当事人都会留有期待。而执行阶段是整个纠纷的终局环节,一旦推进不畅,就会加剧当事人的心理创伤,影响到最终通过司法途径对当事人心理的修复工作。
1.关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心理修复,可以缓解个体创伤,帮助其重建积极生活的心态,真正以实际举措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以某起损害赔偿案为例,申请执行人因案件导致家中变故,产生强烈的厌世情绪,甚至表示要与被执行人同归于尽。法院在执结案件的同时,强化心理疏导,与申请执行人谈人生规划,谈对美好生活的期望,逐渐帮助申请执行人走出了人生阴影,重新融入社会。“听了您的话,心里感觉有一股暖流缓缓流入我的心底。说句心里话,我也感激您对我真诚的帮助,如果您真把我当成亲人的话,如不嫌弃,我也非常幸运有您这个亲人,我孤独隐藏在心底,但我心里清楚,只有自度,才能找到光明,这么多年,我都是自我安慰,自我抺平,不忘初心,把我的余生过得彩色一点。”申请执行人的话语,最能说明司法的意义不仅在于解决问题,也在于对当事人的心理修复。通过执行程序中对当事人心理的修复,最直接的效果就是挽救了两个家庭,更避免了潜在的社会隐患。法治关系人民福祉,要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是简单给出一个法律结果。
2.关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心理修复,可以增强当事人司法体验感,搭建司法与服务对象的沟通纽带,构建公众司法信赖。某老人因对再婚家庭亲属的信任,将养老钱全部借给其创业,但此后未能按期收回。案件判决后,老人多次找不到义务履行人,遂来到法院哭诉。法官提示老人可以启动执行程序,但老人对法院程序不了解,自身身体状况不佳,沟通上也存在一定困难,法院便拟与老人子女沟通,做解释工作,却又遭到老人的强烈拒绝。后法官了解到,这笔借款系老人再婚前所存,是其为减轻儿女负担,本准备留作个人养老所用的一笔钱款。老人再婚后,未和儿女商量,就直接将钱借出,因此怕儿女知道了会责怪,陷入了悔恨、着急、惶恐等情绪交织的状态。法官将被执行人找到后,因被执行人隐匿行踪,对其采取了传唤措施,并拟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但这时候,老人又担心将被执行人拘留后,会影响到再婚家庭的感情。老人既强烈要求法院执行,又坚决反对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而被执行人清楚老人的真实想法,配合度也不高,案件陷入两难。针对这一情况,法官引入了心理修复程序,反复陪老人聊天,培养与老人的精神共鸣,打开老人心结,打消其顾虑,通过查找被执行人打工地,联合用工企业推进执行,顺利执结案件。当事人来法院是想解决问题的,本身就是在自力救济不能的基础上,来寻求公力救济途径,如果对法院产生不信任感,会加剧心理创伤。所以引入心理修复,增强当事人的司法体验感,即便当事人未实现其司法期待,其心理创伤也会得到相应抚慰。适用法律不能机械化,否则反而会给当事人带来其他不必要的衍生问题及困惑。
3.关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心理修复,可以恢复受损的社会秩序点位,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一对兄妹因父母过世后的财产继承问题,产生了误解,其中一方当事人身患重病,如果不能及时解决矛盾,不仅会造成两家的隔阂,还可能产生永远的遗憾。因此,法官没有急于从案件下手,而是协调医院医生,以看病为由,促使一家人见了一面,将相互疑虑的问题解释清楚,解除了误会。为了做好法律价值的引领工作,法院还特地选在村委会请双方签下和解协议。
三、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心理修复机制的基本工作方法
构建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心理修复机制有着现实的必要性。但如何构建,是一个复杂的综合的过程,必须建立在心理学、法学、社会管理学基础上,深刻思考。最基本的应该有以下几点:
1.“善倾听”。明确在执行案件中产生心理创伤的对象,采取妥当的沟通技巧,抓住听取的重点内容,帮助被倾听对象情绪释放,建立信任机制。除申请人外,倾听方法还涉及到案外人、被执行人、旁观者等不同层次,抓取的主要内容有心理创伤的类型、修复的重点以及创伤程度的初步判断。
2.“善溯源”。在“听”的基础上,做好心理创伤产生原因的溯源,查找症结。一是在执行程序中,对需要心理修复的当事人,除“听”外,还要调阅原始审判卷宗,从审判卷宗中寻找心理创伤产生的环节:是因案件纠纷本身引起的?还是法院在处理案件中导致的?抑或是司法期待落空次生的?二是跳出案件找症结。通过倾听,敏锐抓住心理创伤引发点,对引发点继续追踪,确定修复点位,帮助当事人正视自身心理创伤。
3.“善解结”。倾听、溯源不是目的,解开心结、解决问题才是工作落脚点。目前,万全区法院在推行“两个侧重”和“三级责任制”工作法。“两个侧重”指侧重问题症结点的心理修复工作、侧重对需修复当事人最有效媒介的使用。“三级责任制”指执行主办人为心理修复工作的首要责任人,不能简简单单对案件一执了之,要在案件执行中抚平当事人因纠纷引起的心理创伤,平息其因前期法院立审工作中沟通不畅导致的怨气,搭建因客观因素执行不能的解释沟通机制;执行分管院领导为心理修复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长期未执结案件当事人,有向上倾诉要求的信访人,以及执行主办人心理修复不成功、有必要继续进行修复的群体负责;院长为心理修复工作的总统筹,担负领导责任,负责长年信访当事人心理修复的甄别判断,同时协调外围力量对当事人心理修复机制的帮助指导。
万全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心理修复机制尚在初步建设期,但已在工作中显现出一些效果。法院工作归根结底需要把握的基本点是以人民为中心,司法工作者要树牢“让人民生活幸福是‘国之大者’”的理念,与群众坐在同一条板凳上,与群众感受同样的悲喜,才能知道问题的症结,更好地靶向发力、精准施策,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才能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作者单位: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