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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大数据提升类案监督质效

        时间:  2022/9/21 11:30:34  

        利用大数据提升类案监督质效


        王炜 张源


        司法实践中,只有当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相结合之时,才能产生相应的裁判结果。但是,为了适应不同类型的案件及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往往会规定诸多法律原则,或在立法技术上选择对某一条文、某一事项进行模糊处理,留待司法人员在实践中进行解释适用。这一过程往往伴随着司法人员的内心裁判,即个人对规范性条文的理解。为了妥善解决法律与裁判结果之间的鸿沟,实践中一般通过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调适、弥补。但即便如此,依然为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预留了或大或小的自由裁量权限,而在自由裁量的场域,因个案的独特性及办案人员的不同,对正义要求的张力难免会出现差异。但是,如果这种对正义要求的张力无限放大,则难免会破坏法治的统一性,减损司法的权威。类案同判能够彰显司法所应追寻之公平公正价值,集中体现立法者的统一意志,其主要作用在于防止司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基于这一考虑,在对“数字检察”进行证成之时,通过对可供参考的案例样本无限放大,可较好地实现类案同判,或更好地实现个案公平正义。在“数字检察”视阈下构建司法大数据平台,可使得检察人员获取样本更加便捷,为合理解决类案提供了可行性方案,检察人员只需输入关键词,便可以检索到相似的案例及对相应条文的理解。此外,司法大数据平台亦为处理疑难复杂案件提供了可供选择的途径,通过查询上级检察机关处理类似案件的观点,也可有效促升检察人员的监督能力。


        然而,利用大数据实现对类案的监督尚面临如下问题:


        一是样本的广度有待提升。目前能够检索到的检察法律文书,绝大多数都是起诉书、抗诉书等,难以全面反映案件的全部情况。


        二是样本难以反映地区差异。基于经济发展、人口数量及检察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地方检察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亦会存在一定差别。譬如:在对某一案件进行大数据比对之后,“数字检察”系统会提供一种可供选择的处理建议,这个建议从整体来看契合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要求,但这一标准因风俗习惯的差异放在不同地区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此外,由于大数据一般会进行模糊计算,所以存在概率大小问题,会使得居于相同处理结果数量占比大的案件优先出现在案件办理人员的视野。但是,个案中公平正义的实现并不必然与大多数人的意见呈简单的对应关系,基于此,占比小的类案观点便会存在被其他数据“淹没”的风险。


        三是大数据计算不能代替法律思维。优秀的检察人员不仅需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虽然算法在知识储备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但在法治思维及职业道德素养方面却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其在设计过程中存有纰漏,则难免将类案检索引入到一个误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人员需要考虑的因素不仅包含了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还包括了社会的可接受度等法外因素。据此,在大数据、云计算等给司法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必须清醒认识到其存在的不足之处,这一方面受制于新技术本身的发展程度,另一方面又与司法活动所具有的特性息息相关。此外,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在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予以监督的过程中,由于法院在审判程序中利用大数据等算法技术检索了类案作为参考依据,其最后的裁判观点及结果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由此会忽略诸多细节上的差异,导致相关部门在接到抗诉申请后,往往难以发现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利用大数据加强类案法律监督:


        更新监督理念,秉持数字化思维。检察人员需要及时更新监督理念,顺应数字化发展的趋势,树立以数字化引领类案监督的思维。从个案中发掘类案线索,认真梳理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达到一定“量”的同类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对其是否具有类案监督的可能性进行论证、评估。充分利用大数据与人工审查相结合的模式,借助智慧系统筛查类案线索,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人工审查,及时将类案线索转化为可以监督的类案。


        打通数据阻碍,建立共享机制。运用大数据对类案予以监督的关键在于数据库的建设,检察机关要加大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作,以类案监督为契机,搭建民事、行政案件信息共享平台。此外,检察机关还应加强检察案例数据库建设,将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及相关类案纳入数据库,并研发创新类案推送机制。


        紧盯核心节点,完善类案识别机制。类案识别是对类案进行监督的前提,“同案不同判”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相似而适用法律存在差异,即案件在事实与争议焦点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裁判结果悬殊的情形。在实践中,应当将与类案牵涉的要素予以重组,并加以提炼,根据关键节点检索出相似案件。


        加大培训力度,提升数据应用能力。数字化办案逐渐会成为常态,应当加大培训力度,以运用数字化技术为导向,培养具有数字化思维、数字化认知的检察官,深入推进监督办案模式的重塑性变革,促进监督能力与监督质效的双提升。


        (作者分别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检察官)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