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
朱玉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检察机关作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态环境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检察机关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是坚持用最严格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表现。近年来,甘肃省检察机关不断探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式方法,充分履行监督职能,不断提升监督质效,助力祁连山生态环境治理由乱到治,积极参与黄河上游生态保护、治理,用实际行动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构筑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贡献了检察力量。
一、充分发挥理念引领作用
在生态保护过程中,防患于未然是最佳状态,面对已经发生的损害,如何整改恢复就非常重要。
自2018年以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始终把“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服务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作为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中心大局“六项重点工作”之一进行部署推动,要求“四大检察”协同发力,特别是注重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的有效衔接,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把生态恢复和“环境有价,损害要赔”的责任落到实处,让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者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环境恢复治理的民事责任。
二、立足省情突出监督重点
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落实需要突出监督重点,实现以点带面。甘肃是黄河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和补给区,祁连山生态环境对于保护国家生态安全,推动甘肃特别是河西走廊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要使恢复性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彰显成效,就需要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主要问题。为此,甘肃省检察机关牢记“国之大者”,围绕“省之大事”,坚持“两聚焦一结合”(即聚焦中心大局、聚焦主责主业,二者有机结合)工作思路,先后开展了“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监督”等一系列专项行动,以点带面,以专促全,集中办理了一批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的重点案件。
例如,祁连山自然保护区腹地曾经有上百个矿山需要关停退出,张掖市检察机关根据“先小后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工作原则,积极督促矿山退出,有效解决了生态恢复难题;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部分采矿企业破坏性开采造成草原植被严重破坏,甘南州检察机关在采取重点监督的同时发挥示范效应,在全州开展了草原沙化专项监督活动,有力守护了蓝天碧水净土。
三、综合运用检察监督手段
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各类刑事犯罪。坚决打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采砂、非法占用农用地等多发性刑事犯罪,2018年以来,甘肃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233件369人,提起公诉1075件1801人。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考虑受损生态环境的系统性和综合性治理,及时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存在的制度漏洞和管理漏洞,采取磋商、听证、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治理对策,促进诉源治理。借助专业机构出具的修复方案督促相关义务人履行恢复受损生态环境的义务,运用客观标准评价恢复状态,兼顾开发利用和保护修复的协同。
内部强化联动协作。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及早将适宜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线索提供给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分析研判,适时介入,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到具体案件中,以环境修复、生态治理为目标,构建起以消除公益损害为主,兼顾赔偿、劳务代偿、易地补植修复的公益保护模式。
近年来,甘肃省已在兰州、酒泉、定西等9地建立了46个生态修复基地,督促1200余名公益侵权人进行生态修复,既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又以实际行动修复了生态环境。
四、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生态环境保护往往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和多个行政区域,“上下游不同步,左右岸不同行”的问题阻碍了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落实。为解决案件管辖、调查取证以及适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需要充分发挥与相关行政机关、兄弟省份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作用。
甘肃省检察机关主动融入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积极推动完善跨地域、跨系统交流协作,凝聚保护合力。2019年牵头建立西北五省(区)六方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内西北段)”建设加强区域检察协作机制,2022年与相关部门会签了《关于建立服务保障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检行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
为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水平,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积极探索、循序渐进、不断深化,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创新监督方式,强化办案效果。坚持以环境修复、生态治理为目标,创新检察监督方式,坚持打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积极实践“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新模式。继续建立并完善生态修复基地,探索恢复治理的多种模式,在办案中积极督促侵权人主动修复受损环境,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
强化执行监督,保障生态修复。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集中排查和调研法院已裁判但受损生态环境未能有效恢复的执行案件,对执行内容及时跟进监督,确保生态功能得以恢复;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督促其积极履职并依法履职到位;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联系,监督其补植复绿到位、缴纳资金到位、恢复生态到位。
完善评价标准,畅通协作机制。加强与各专业机构的联系,建立生态环境损害与修复的第三方评估机制,规范和统一生态损害与恢复评价的标准;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机制,明确、细化权责范围和协作程序;完善生态环境检察内部协调机制,完善生态环境领域的一体化办案机制,有效形成检察监督合力。
注重跨区域合作,确保监督实效。以重大案件为切入点,积极实践跨区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环境受损地和办案地检察机关不一致的,办案地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环境受损地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评估与修复赔偿监督等工作,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