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程序规范
第十六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符合中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外,军人军属因下列事项提出申请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
(二)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三)涉及土地权属、农资产品质量以及保险赔付纠纷的。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求,各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可以依法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确保能援必援、应援尽援,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军人军属的司法关怀。
第十七条 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军人军属身份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等。
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户口本、结婚证、街道(社区)证明、团以上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等。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应当一次性告如需要提交或补正的申请材料,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补正或者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其军属;
(二)执行作战任务、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军人及其军属;
(三)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遗属。
第十九条 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各地按照本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执行。
第二十条 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按照就近就便原则, 向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或者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鼓励各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探索建立电话申请、邮寄申请、网上申请渠道,对于伤病残等行动不便的军人军属,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可以视情提供上门受理、就地解决等便利服务。
第二十一条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收到申请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对于简单的法律援助申请,可以直接联系受聘的志愿服务人员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服务;
(三)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耐心细致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
(四)代理调解、仲裁、公证、鉴定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鼓助部队采用购买社会服务、组织军队律师值班等方式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应当及时将事项办理进程告知受援人员,坚持“一事一报、一变一报”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受援人员。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助事项办理完结后30日内,向军地法律援助机构反馈办理情况,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办理情况报告等材料。
各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办理情况报告后,应于10日内反馈至军人军属所在部队。
第二十五条 在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事项中,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开展材料核实、证据收集、信息通告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对应当由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事项,由对口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协调转交,对受理有争议的,应当通过共同的上一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指定受理。
对有要异地调查取证的,相关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应当积极给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