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纵深发展
余向阳 陈颖澍
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司法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助推作用,保障政府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平稳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全面提升,推动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发展。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与《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相呼应,在顶层设计上共同协调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中法治政府建设作为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其有重点的率先突破,从而带动有质效的整体提升,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并奠定坚实基础。这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有力举措。
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来看,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主体。政府作为国家机关中规模最大、职权最广、与公民接触最频繁、直接的机关,其建设的目标与任务直接关系到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和任务。同时,法治政府依据的“良法”以及监督机制等离不开法治国家建设。政府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政执法等行为,来推动法治社会建设,从而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应积极通过加强审判工作、助推依法行政、强化诉源治理、加强司法监督等方式,来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能力的提升,进而为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的实现提供应有的司法担当。
要通过加强审判工作,营造公平自由平等友善的营商环境,推动市场与政府高效结合。其一,各级法院要始终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加强刑事审判,营造公平的营商环境。严厉打击职务侵占、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罪等经济犯罪行为。其二,加强民商事审判,营造自由的营商环境。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探索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有效维护民间融资市场秩序。妥善审理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案件,依法确认股东资格,切实保障股东合法权益。妥善审理企业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案件,稳妥处置“僵尸企业”,有效化解产能过剩,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其三,加强行政审判,营造平等的营商环境。支持行政机关对违法侵权行为进行治理整顿,加大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的审理力度,妥善审理涉民营经济主体的行政协议案件,以及涉及政府招商引资、市场监管、土地管理、信息公开等各类行政案件。要积极推进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总结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法院的工作经验,发挥集中管辖改革优势,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审理质效,助推市域治理现代化。其四,秉承善意执行文明理念,营造友善营商环境。找准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的平衡点,综合运用绿色通道、多元调解、活封活扣、信用修复等方式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在用科学、高效、经济、合理的执行举措兑现胜诉债权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执行人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其五,加强产权司法保护,营造创新的营商环境。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加强对驰名商标、老字号的保护力度,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力度,完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健全“三合一”审判机制,增强各类市场主体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要强化诉源治理,健全行政纠纷多元化实质性化解机制,提升政府行政能力。其一,完善行政调解机制,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婚姻登记、房屋土地征收等行政争议案件的行政调解,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加强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形成信访、调解、仲裁、诉讼、行政复议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其二,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加强行政复议集中管辖,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完善回避、专家参与案件审理、听证等有关复议程序,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队伍建设。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促使案件审理的公开公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纠纷中的“分流阀”作用,将纠纷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其三,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探索建立善意提醒机制、举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协调会、加大行政审判案件预判等,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供便利。其四,推进府院良性联动,畅通政府与法院沟通渠道,强化行政与司法工作互补。对于重大敏感案件,增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力度,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组织优势和法院的专业优势,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要规范权力运行,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其一,通过司法审判来促进和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强化法治观念。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发挥领导干部“领头雁”作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模范。摒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其二,加强司法监督力度,健全监督体系。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要牢记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自觉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强司法监督力度,完善执法司法制约及监督体系,明晰审判权责清单,加快健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体系,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杜绝行政干预司法。健全完善“四类案件”识别监管机制,落实院庭长审判管理责任,提高行政案件审理质效,挤压权力寻租空间。其三,司法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有效行使。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征求意见必要性、申请转交行为等具体条文的理解与适用,正确审理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优化调整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标准,倒逼政府全面主动落实信息公开。其四,建立健全失信责任追究制度。以司法监督为兜底保障,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失信的政府机构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