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少年审判中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
刘宗珍
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是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也是建设平安校园、法治校园的重要方面。在少年审判过程中贯穿法治教育,审育结合,是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提升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效果,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法治素养。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该法第二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在少年司法工作中贯彻和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非常明显的特点和优势,体现出较强的教育价值和意义。
在少年审判中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使法治教育体现出鲜明的针对性,能够有效预防未成年行为人再犯,使其尽快回归社会。实践中,有大量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还有一部分未成年人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认为犯罪以后只要找关系就“可以减轻”甚至“不被处罚”。在青少年犯罪原因调查中,有六成未成年人表示自己是因不懂法律才会犯罪,且这一原因在已知犯罪原因中占比率最高,说明有大量的未成年人对法律的认知率较低,常常在“无知”中却已经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因此,在审判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进行法治教育,使其知悉法律规定的行为界限,明白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不仅能够起到良好的震慑效果,也能有效预防这部分未成年人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在少年审判中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培养未成年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维权,有利于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实践中,有部分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发生在对抗校园欺凌等侵害自身权益类案件中。调查数据显示,相当数量的未成年人尽管有较高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但是有效的维权能力并不足,许多时候并不懂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培养其知法用法的习惯,使其学会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能够有效阻却违法犯罪行为的重复发生。例如,通常来说,校园欺凌案件具有较强的反复性,被侵害人一旦学会使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如及时告知家长、老师或报警),就能对欺凌行为人构成阻断和威慑,从而有效防止欺凌行为的再次发生。
在少年司法中贯彻法治教育的理念,有利于充分利用优质的法治教育资源,打造良好的法治教育环境。例如,在少年审判的延伸职能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到社区和学校以典型案件进行专门的法治教育,不仅能够增加法律学习的互动性,更能提高普法活动的趣味性,并通过这些警示案例,最终让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不断加强。不过,在司法工作中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在少年审判过程中突出规则教育,贯彻“预防”的理念,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延伸到审判过程中。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生效实施。在未成年人审判过程中,应以两法教育为核心,强化未成年人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界限的认知,以法律后果做警示教育,构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底线意识和红线思维,加强教育的预防效果。
二是在少年审判的延伸职能中,积极运用司法大数据,及时梳理、发布未成年人司法大数据和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进课堂等形式,使其成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既要使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的效果,又要帮助未成年人在学习中树立防范意识,遇到危险能够及时识别、并进行合法有效自救,使法治资源和教育资源形成良好互动。
三是构建法校共育、多方共享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平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数据共享和平台建设已成为可能。司法机关、教育部门应积极探索法校共育模式,搭建多方共享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平台。司法机关应以专业的优势积极承担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社会使命,学校等教育部门则应积极寻求同司法机关的合作,善于利用当地的司法资源,为青少年学生提供良好的法治教育资源,避免使法治教育流于形式,落入应试教育的俗套,加强应用型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培养,科学设计教育内容,使青少年学生能够真正享受法治教育的实惠。
哲人云,世界上每多一所学校,就少一所监狱。当下,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低龄犯罪、暴力犯罪已成为社会一大痛点。如何在未成年人群体中进行有效的法治教育,不仅是教育部门的责任,也是司法部门在工作中应当考虑的问题。司法机关应发挥专业特长,在少年司法工作中,善于把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学校”建在法庭上、延伸到审判中,实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