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酒泉检察机关与文物行政部门强化八个协作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第一季度,全市共摸排国有文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1件,立案审查11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2件。
强化线索移送反馈机制
检察机关、文物行政部门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文物保护领域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问题和相关案件线索及时互相移送反馈,提前预警。建立台账,分类登记执法信息、案件线索和重大情况,逐一列明线索来源、违法情形、处理措施、办理结果等,定期向对方通报反馈。
强化通报会商工作机制
针对出现的管辖权交叉或者产生管辖争议的情形,上级检察机关积极与同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沟通会商,从有利于执法办案、有利于解决问题的角度确定管辖。适时召开线索分析研判会,梳理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深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强化专业协作调查机制
检察机关、文物行政部门双方在各自法定权限内互相提供专业协助。检察机关根据文物行政部门工作需求,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检察机关办案需要,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勘查检查、专家论证等工作提供专业协助。
强化诉前磋商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和文物行政部门均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民族宗教、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对发现的可能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重大风险隐患的,在提出诉前检察建议之前,与被监督行政机关进行磋商,听取被监督行政机关的意见,促使问题得到整改解决。经调查核实,认定相关行政机关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通过公开听证、圆桌会议、宣告送达等形式推动问题解决,实现诉前程序价值最大化。
强化跟踪督促落实机制
经过诉前程序,被监督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所涉及的文物保护修复方案、费用价格评估等专门性问题,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办案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案件裁判生效后,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对整改落实情况随时予以“回头看”,避免问题回潮反弹。
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适时通过定期举办、轮流承办的方式召开联席会议,就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文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和办案情况进行沟通交流,及时研究解决协作配合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课题进行联合调研,对专项工作进行联合部署。
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
建立工作联络和信息共享机制,分工合作、紧密配合,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检察机关与文物行政部门各确定了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文件传输、信息交换、沟通协调、案件通报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建立相关工作台账。
建立宣传培训机制
加强业务骨干交流培训,相互邀请对方人员参加业务培训研讨,互派人员提供授课辅导、介绍经验。通过联合开展专题调查研究、专项业务研讨、专项课题研究等活动,不断提升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作用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联合应用水平,突出宣传典型案例、经验做法、社会成效,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助推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创新发展。(梁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