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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发展的若干思考

        时间:  2021/4/15 10:26:10  

        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发展的若干思考


        彭新林


        2018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彻底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有效遏制了黑恶犯罪的滋生蔓延,显着改善了社会治安环境,有力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赢得了人民群众的高度肯定和广泛赞誉。目前,专项斗争已取得了胜利,实现了预期目标,扫黑除恶从专项斗争转向常态化。新形势下如何实现扫黑除恶常态化发展,从而有力巩固拓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卷土重来,无疑是专项斗争收官之后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也是人民群众非常关心的问题。为此,本文试提几点不甚成熟的思考和建议。


        一、始终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扫黑除恶


        扫黑除恶必须依法进行,这既是对以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教训的汲取,也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在扫黑除恶进入常态化发展阶段,更应当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扫黑除恶的法治保障,使扫黑除恶始终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做到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实现扫黑除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尽快出台反有组织犯罪法,推动扫黑除恶工作机制化、常态化开展,提升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为遏制黑恶犯罪滋生蔓延提供法治保障。要切实恪守法治原则,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把好涉黑涉恶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既不“降格”也不“拔高”,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避免出现冤假错案。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涉黑涉恶人员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据、罚当其罪。要牢固树立程序公正理念,充分保障涉黑涉恶人员的诉讼权利,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处置涉案财产,努力把每一起涉黑涉恶案件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让人民群众在涉黑涉恶案件的司法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在扫黑除恶“打伞破网”上持续发力


        实践中,黑恶势力如果没有“保护伞”撑腰或者其背后没有强大的“关系网”,就难以坐大成势。黑恶势力在一些地方之所以长期盘踞,往往是有“保护伞”纵容、支持,甚或黑恶势力直接与“保护伞”彼此捆绑、深度勾连,形成利益共同体,得以游走于法律之外。可以说,“保护伞”一日不除、“关系网”一日不破,黑恶势力就有可能“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人民群众就会有顾虑。因此,扫黑除恶常态化发展的过程中,应聚力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凝聚起拔除“保护伞”、剪断“关系网”的强大合力。特别是纪委监委在扫黑除恶中要强化职责履行,注意把反腐败斗争与常态化扫黑除恶有机结合起来,探索完善提级交叉办案、回溯核查等有效工作机制,坚决排除扫黑除恶过程中的外部干扰,推动一查到底、伞网清除,推动修复被黑恶势力污染的政治生态,助力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


        三、持之以恒推进重点行业领域乱象治理


        重点行业领域乱象为黑恶势力的滋生提供了土壤,也是黑恶势力“前打后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践中,一些行业领域利益资源高度集中、存在政策和制度漏洞、行业监管不力、行刑衔接机制不畅等,使得黑恶势力出现屡打不绝、周期性反复现象。为此,应坚持扫黑、除恶、治乱同步推进,强化源头治理,在扫黑除恶中持续推进重点行业领域乱象整治,完善重点行业领域市场准入、行业管理等相关制度机制,堵塞政策和管理漏洞,真正实现打击与防范、治标与治本有机统一。要紧盯社会治安、乡村治理、金融放贷、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市场流通、资源环保、信息网络、文化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乱象,以“零容忍”的态度重拳出击,严厉惩治这些重点行业领域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集中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要进一步夯实行业监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健全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机制,充分发动群众参与重点行业领域乱象治理,在建立健全长效长治机制上下功夫,推动重点行业领域乱象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四、精准有效开展扫黑除恶督导督办


        做好扫黑除恶督导督办工作,可以压实地方扫黑除恶政治责任,及时解决扫黑除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升涉黑涉恶案件办理质效,助力扫黑除恶常态化见真章、出实效。要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紧盯重点案件、重点线索、重点行业、重点问题开展督导督办,地方可结合实际挂牌督办相关重点案件和线索。要创新和改进扫黑除恶督导督办方式,探索完善特派督导组(员)、机动式督导督办、点穴式督导督办、回头看式督导督办等有效督导督办方式,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增强督导督办的实效。要强化责任意识,准确把握督导督办要求,层层压实责任,联动开展督导督办,推动形成“横向到边、竖向到底”的督导督办工作格局,切实把督导督办成果转化为扫黑除恶的实际成效。


        五、强化扫黑除恶案例指导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是司法实践中鲜活生动的法治教材,凝结了司法工作的智慧经验。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先后发布过多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典型案例,社会反响良好,为引导地方司法机关准确把握黑恶势力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构成要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扫黑除恶常态化发展的新阶段,这一成功经验值得传承和发扬,司法机关要继续强化案例意识,将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作为新时期扎实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提升群众对扫黑除恶工作满意度的重要抓手,积极回应群众司法需求。除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扫黑除恶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之外,省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收集、筛选和发布涉黑涉恶典型案例,加强对下指导。无论是指导性案例还是典型案例,其作为司法经验和智慧的结晶,完全可以成为司法机关未来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重要参考和指导。要完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生成机制,优化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发现、审查、发布、汇编、整理等程序,尤其是要精准提炼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方面的办案理念、指导要点和裁判规则,真正提升案例指导的应用效能。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