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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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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泉市司法局关于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宜的公告

        时间:  2021/1/20 9:45:47  

        酒泉市司法局关于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宜的公告


        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司法部、省司法厅公告、通知精神,现就酒泉市受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现场受理对象


        通过2019年、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的人员,参加2020年主观题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申请在酒泉市领证的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


        报名时户籍在酒泉市365bet外围网站_365bet手机下载_365bet体育在线投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的,到酒泉市司法局受理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对于具有2020年应届大学毕业生回原籍、现役军人复员转业、婚姻关系、工作调动等情形,户籍已迁入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365bet外围网站_365bet手机下载_365bet体育在线投县、阿克塞县)且主观题考试成绩达到所在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可以向酒泉市司法局书面申请享受放宽政策,提交相关材料并作出申请材料信息真实有效的承诺。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1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取得毕业证书后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另行安排时间受理。


        二、现场受理时间、地点


        受理时间:2021年1月25日至2月3日,上午9:00——12:00,下午3:00——6:00(周六、周日除外)。


        受理地点:酒泉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D区1号市司法局窗口,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富康路24号(区法院对面)。


        三、证书颁发


        申请人本人须现场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需同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原件,台湾居民需同时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原件。


        2.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3.证件照片。与本人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网上确认报名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其中 2 张用于申请表上,1 张用于报名表上,1 张用于制作证书)。 

         

        4.享受放宽政策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5.根据审核需要提交的学信网学历查询结果、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等补正材料。


        上述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或者扫描留存归档,原件退回申请人。


        6.现场提交材料应由申请人本人办理。申请人因出国留学、重大疾病、现役军人执行任务以及公务人员执行重大紧急任务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到现场申请的,可申请适当延期提交申请材料或者委托近亲属、单位相关人员代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延期提交申请材料的,留学人员需提交护照、签证复印件,重大疾病人员需提交医院诊断书,现役军人需提交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执行任务情况说明,公务人员执行重大紧急公务的需提交所在单位的情况说明。申请委托近亲属或单位有关人员代为提交申请材料的,除提交申请材料及上述材料或情况说明外,还需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


        四、疫情防控要求


        1.申请人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前,须按照酒泉市市区两级政府有关疫情防控要求,持身份证,现场扫“甘肃省健康出行码”或“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接受核验和体温测量。


        2.对低风险区来酒、“甘肃省健康出行码”或“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现场核验显示 “绿码”、体温测量正常(低于37.3℃)的申请人,进入大厅正常办理。


        3.对来自中高风险区和之前14天内有中高风险区旅居史(“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显示 “红码”)的申请人,需提供3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低于37.3℃)的,可进入大厅办理。否则不得进入大厅。


        4.考前一个月内有境外旅居史的申请人,须提供14天有效集中医学隔离观察证明、3日内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原件,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低于37.3℃),可进入大厅办理。否则不得进入大厅。


        5.在核验证件、测量体温、审核排队等环节,申请人要依次、有序进行,保持人员间距1米以上,并全程佩戴口罩。


        6.申请人隐瞒、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防疫检测、询问、排查等情节严重的,记入诚信记录,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联系电话: 0937-2668122  2668916  18893622291

         

        酒泉市司法局

        2021年1月19日


        来源:酒泉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