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治理有赖法律与技术融合应用
薛向楠 操宏均
由国家检察官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研究指导组办公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国家检察官学院江苏分院承办的第十六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于近日在江苏省镇江市召开。论坛的主题是“做优刑事检察——网络犯罪治理的理论与实践”。来自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以及实务界代表共计120余人参加了论坛,与会专家学者围绕网络犯罪的态势及其治理、网络犯罪相关罪名研究、网络犯罪治理中的平台责任、网络信息技术在网络犯罪治理中的应用以及网络犯罪刑事立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和交流。
网络犯罪的态势及其治理
关于网络犯罪的发展态势,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刘艳红认为,当前网络犯罪正处于网络3.0时代,即个性化万物互联时代,网络犯罪在空间上整体迁移,网络犯罪开始冲击社会秩序,网络犯罪日益智能化。腾讯安全战略研究部安全法律中心高级总监门美子认为,当前网络犯罪呈现出链条环节平台化、对抗方式境外化、技术手段智能化、黑产物料单位化、犯罪参与众包化等特点。北京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刘丽娜认为,当前网络犯罪呈现出以下趋势:一是作案手段不断升级,新型犯罪层出不穷;二是黑产链条层级分工越来越细并呈职业化发展态势;三是网络黑手多种手段躲避侦查,跨地区、跨境犯罪时有发生;四是新生经济产品易被非法利用,监管盲区成为黑灰产“避风港”;五是第三方平台被当成作案工具。
网络犯罪的新发展态势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难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这些难题包括网络犯罪的管辖、跨地域取证、电子数据审查、国际司法协助等方面。刘丽娜结合办案实际指出,在网络犯罪案件办理实践中还存在着传统共同犯罪理论难以应对分布式网络犯罪,部分关键证据仅有犯罪团伙掌握,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相关行为的法律边界模糊,以及海量电子数据收集与审查等困难。
针对当前网络犯罪发展态势,在治理对策上,公安部十一局法制处副处长张钢强认为,要坚持依法治网,严厉打击整治网络犯罪生态,具体包括:一是从传统个案打击转变为生态打击;二是从传统的以打为主转变为打管结合;三是从以前的侧重事后打击转为更加注重事前防范;四是完善相关立法和加强国际执法合作。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秘书长岳向阳则认为,应当秉持刑事一体化理念,采取执法-司法一体化的网络犯罪治理模式,强化行政执法、协调刑事司法,推进综合治理。
检察机关在惩防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推进网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负有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法治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办公室主任赵玮认为,应对网络犯罪,检察机关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自身能力:一是转变观念,改变传统的办案模式。二是常态化推动检察技术人员参与到办案组。三是加强检察办案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同堂培训。四是强化指导性、典型案例的发布。杭州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桑涛结合实践分享了杭州检察机关打造惩治网络犯罪新模式的经验:一是打造一支专业化的网络犯罪治理团队。二是加强检警联动,形成打击合力。三是积累在网络犯罪检察方面第一手宝贵经验。四是精准办理一批涉网典型案件,注重办案总结、提炼规则。五是落实省院检察建议,严防网络犯罪。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检察长杨淑雅认为,大数据时代智慧刑检的构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实现检察与科技深度融合。二是构建新型检警关系。三是健全辅助办案工具。四是搭建立体化的考核体系。五是推进智慧刑检能力建设。
网络犯罪相关罪名研究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认为,要在理念上平衡兼顾信息保护和促进信息自由流动之间的关系,并在实践中妥善处理涉及私密信息和公开信息的案件。张家港市检察院检察长邓根保认为,目前司法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在特殊信息的界定、违法所得的认定、入罪标准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检察长邱灵认为,应该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和健全个人信息使用监督保护机制等举措,建立打击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
关于涉网络毒品犯罪的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认为,对于网络吸毒所在的网络空间,也可理解为容留他人吸毒罪之“场所”,对相关行为可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进行定罪处罚。
关于传销式发行虚拟代币的定性,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郭莉认为,应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假借区块链技术和名义的虚拟代币,静态收益部分符合“非吸”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不特定性,动态收益部分符合传销犯罪的构成,存在竞合关系,一般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二是基于真实的区块链技术开发虚拟代币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关于伪基站电信诈骗犯罪的治理,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长高松林认为,一是要完善伪基站电信诈骗的立法规制;二是推进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性评估;三是加强伪基站电信诈骗刑事案件的证据运用;四是健全安全监管和部门协作机制;五是改进打击伪基站电信诈骗的侦查执法方式。
针对网络赌博结算资金流向境外、核心人员藏匿境外、犯罪筹备依赖境外软件、主要服务器架设境外的现状,腾讯安全战略研究部安全法律中心副总监王斌认为,跨境网络赌博的境内治理,首先应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伪造证件犯罪的进行专门打击、源头治理;其次是通过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对网络马仔独立规制;最后是以非法经营罪规制非法资金结算行为。关于网络游戏涉赌风险防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艾静认为,网络游戏运营者、开发者应当提升法律合规意识,加强风险防范。
网络犯罪治理中的平台责任
网络犯罪治理中,互联网企业对网络平台的经营管理负有直接责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时延安认为,可考虑将预防犯罪作为行政规制的主要内容,同时要处理好规制与合规的关系,将重点放在网络平台的合规建设方面。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王莹认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对于网络平台威慑力极大,目前相关司法解释还存在一些不足,因此,刑法适用须考虑互联网经济生态复杂、犯罪链条伸长的现实,而不是“一刀切”地追究平台责任。对于这三个罪名的适用,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皮勇认为,应坚持独立适用和符合实质正当两项原则。惩治“扩张的网络犯罪”是网络犯罪生态的全面刑法治理的组成部分,应当合理、正确适用法律,坚持独立适用原则,同时处理好相关犯罪竞合问题。
网络信息技术在网络犯罪治理中的应用
如何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网络信息技术强化网络犯罪治理,促进司法与技术的深度融合,是当前网络犯罪治理中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犯罪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研究员季美君认为,在互联网金融犯罪治理中,一是运用MD5算法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进行校验,以此验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二是运用大数据解构资金链和关系链,解决犯罪主体方面、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认定;三是运用大数据综合认定犯罪数额;四是运用区块链提升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珍认为,区块链技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审查要点在于对主体资格和一致性进行审查。张建伟指出,我们运用网络技术惩治、打击网络犯罪时,既要让正义以大家看得见的方式、老百姓感受得到的方式得到彰显,也要注重对公民隐私权的保障,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平衡。
为了解决检察办案存在的取证难、证据审查运用难、法律适用与认定处理难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鉴定人连儒东主张建立网络犯罪案件智能辅助模型,一是要认真学习吸收刑侦、网安部门以及辅助司法办案的社会机构提供的现有模型和建设思路,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思维,先分类、分块建立模型,然后再相互结合。二是在智能辅助模型的应用上,应加强与侦查机关、法院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协作,提升网络犯罪打击合力,不断深化和完善网络案件智能辅助模型,全面提升网络犯罪打击能力和水平。
网络犯罪刑事立法
关于网络时代的经济刑法变革,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涂龙科认为,在法益保护方面,应当从传统的网络为中心转向数据为中心,构建“数据中心主义”的网络刑法法益保护体系。在犯罪客观方面,有必要对犯罪对象、行为样态等客观方面内容进行适度扩张。在主观认识层面,应对网络犯罪主观明知内容作出适当更迭。在共犯理论层面,对共同犯罪的理论应进行适度调适,在网络空间,意思联络单向性行为的共同犯罪肯定论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关于完善我国打击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助理张驰认为,一是更新刑事立法理念。二是转变打击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视角。三是建议删除刑法第217条中“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此外,建议增设“利用信息网络非法提供规避技术保护措施装置、技术罪”。
关于网络犯罪刑法立法模式,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姜瀛指出,应当借鉴日本修法过程中的“一体化”模式,将与某一具体问题相关的部门法集中在一起分析讨论,统一纳入立法或修法程序,实现立法或修法协同。
关于制定网络犯罪电子证据运用指引,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品新指出,制定网络犯罪电子证据运用指引,应遵循从“实务规律”到“法学原理”到“案例指导”再到“制度建设”的路径。
(作者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